机构职责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範性档案。
(二)领导各乡镇、办事处、机关相关委办局及区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负责全区性的行政管理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三)制定和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规划和计画,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措施。
(四)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汇集和传播经济信息,管理并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执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及财政预算,管理全区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司法行政、监察、计画生育等行政工作。
(七)负责全区战时兵员动员、平时民兵训练、新兵徵集、预备役登记、武装管理、复退军人安置、军烈属优扶工作和人防建设工作。
(八)保护社会主义国有财产和劳动民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和保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双层经营应有的自主权,保护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股份合作经济、“三资”企业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九)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利益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一)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二)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