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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庆武刑事减刑裁定书

(2020-08-14 01:19:02) 知识精选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刑更436号

  罪犯栾庆武,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一品曼谷小区51号楼1-4-1。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了(2017)辽138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栾庆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以(2018)辽13刑终11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0年7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栾庆武于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证人刘闯、王艳伟证言、书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故罪犯栾庆武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栾庆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常 莉

  审判员 王 延 军

  审判员 李 红 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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