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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马先中走私普通货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0-10 02:09:10) 知识精选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刑更1956号
罪犯马先中。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7)苏06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先中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继续追缴未退的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34.181034万元,两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刑期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9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1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认为,罪犯马先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马先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先中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马先中,在2020年1月至6月考核积分累计564.1分,为此,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各获监狱表扬一个,累计获得表扬三个。罪犯马先中判决所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和继续追缴未退的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34.181034万元均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先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先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过坚列
审 判 员 李海林
审 判 员 申富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汤燕峰
书 记 员 邵炜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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