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心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知识精选 / 正文

刘军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0-08 18:47:10) 知识精选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刑更5961号

  罪犯刘军,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8)赣0926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刘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9日作出(2019)赣09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0年06月,获得监狱表扬2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
搜索
随机推荐

勇敢心资源网|豫ICP备19027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