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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2020-04-13 19:50:42) 百科

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工作部门,由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归口联繫。

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的职责是:区有关建设、燃气、民防、环保、水务、住房发展、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物业行业管理、政府统建的老住宅区改造重建、城市更新、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 性质:政府部门
  • 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
  • 简称: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燃气、民防、环保、水务、住房发展、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物业行业管理、政府统建的老住宅区改造重建、城市更新、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建筑和燃气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画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行业和燃气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参与建筑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岗位培训管理;协助市建设局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查处建设工程和燃气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标準化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民防报建、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墙体材料改革专项资金的徵收和返退工作。
(四)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指导防震抗震和核事故应急工作。
(五)组织编制新区城市建设、城市更新改造专项规划、改造年度计画及中长期计画,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编制新区城市建设、城市更新改造资金计画并负责管理;负责制定全区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暂住人员安置房)、政府统建老住宅区改造重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画。
(七)负责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负责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售租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负责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和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物业管理等住房管理工作。
(八)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保障性(政策性)住房、物业管理行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中的违规查处工作。
(十)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环保审批管理;对排污单位徵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负责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对 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开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行政处罚、行政複议、行政应诉;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保方面的议案、提案,接待和处理有关环境污染的信访 及民众投诉。
(十一)负责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对河道、水库堤防及其它水务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徵收水资源费、及其他应徵收的费用;负责水务工程的建设管理,组织对水利工程的维修保养,参与水务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防洪、防旱、防风”三防工作。
(十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协调水土流失的监测和防治;负责水政监察和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机构科室

机构 名称
机构职能
城市建设科
1、参与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施工、监理等契约的跟蹤管理。
2、负责协调工程施工报建管理,办理施工许可;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制定燃气业发展规划与计画,并组织实施;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立进行审批或备案管理;依法对燃气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新区燃气管道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墙体材料改革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徵收工作。
5、负责建筑科研立项、成果鉴定的组织协调和建筑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套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协调处理;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参与工程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指导、规划与协调;组织协调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技术标準和依法行政的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联繫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协助做好国土规划相关工作。
7、承办本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旧城(旧村)改造科
1、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新区有关城市建设、城市更新(对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特定城市建成区进行改造)的方针政策,结合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
2、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组织实施和跟蹤服务全区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和配套设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最佳化人居环境,加快推动光明城市建设的进程。)
3、负责按照市区城市发展的战略部署和产业规划,制定全区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统筹编制城市更新单元申报计画,审查申报主体的申请并提出初步意见,协调相关部门分期分批将其纳入全市统一规划和年度计画。)
4、负责组织编制区政府重点片区或重要项目城市更新相关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完成专项规划审批或备案工作。
5、负责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前期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确认改造範围和实施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定,配合收回公共设施用地,核定适当补偿费用,监督安置回迁房屋、配套保障性住房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交付。
6、负责协调和指导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屋收购和安置补偿方案制定,维护实施主体、原业主等利益相关方的合理合法权益。
7、负责统筹全区城市更新单元周边片区公共设施建设的工作,协调和监督城市更新单元周边公共设施的建设。
住宅科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有关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新区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新区住房保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画,并做好落实、协调和监督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新区保障性(政策性)住房的分配、出售、出租、补贴发放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审核和监督新区房改售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等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3、负责新区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和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和实物接收,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物业管理等住房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和监督新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5.、负责住宅产业化的管理工作。
6、承办本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7、负责牵头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房改住房补贴工作,负责政策宣传和解释;负责新区政策性住房信息认定和政策性住房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物业管理科)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和防震减灾应急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人防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防空袭方案》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準备工作。
2、负责防空、防震应急等专业队伍的组建和训练,配备必要的应急训练器材,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举行防空、防震应急等演习。
3、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标準和质量标準,负责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审批、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管理和人防工程拆除的审批。
4、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器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的行政许可;开展人民防空和防震减灾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普及人民防空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管理人防公共财产、经费和物资,依法收取和使用人防易地建设费;参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研究、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民防科研工作;负责人防指挥所、公共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人防竣工工程的日常检查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和《防震减灾法》等行为。
5、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物业行业管理、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拟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负责制订全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画。
6、负责全区政府统建的住宅小区及政府周转住房的维修改造工作;负责公产房、经租房、侨房的产权管理、经营管理、维修改造和处置工作。
7、负责政府物业资产产权管理,实物分类管理,建立和管理政府物业档案,并对政府物业进行维修改造、处置及经营管理;负责全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工作。
8、承办本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环境保护科
1、组织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新区环境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
2、组织编制新区环境保护规划、计画及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3、统筹新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工作,制定新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4、组织对新区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编制新区环境质量报告。
5、统筹新区环境安全及应急工作,组织编制新区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6、组织开展环境科研工作,推广环境管理先进经验和污染防治先进技术。
7、组织制定新区环保宣传教育计画并监督实施。
8、承办本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水务科(水土保持办公室)
1、负责水法的宣传贯彻,制定具体的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以及原水调度,拟订原水供求及其水资源分配计画。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依法徵收水资源费;负责水库管理。
3、负责新区供水行业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拟订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分级审批建设项目(含土石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对採石取土场有关水土保持方面实施监督。
5、负责对接市水务局组织协调新区水土保持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6、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新区水库、河道等水务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工程管理範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7、承办本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质量安全监督站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以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水平为核心,制定全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测评的实施办法。以抽查为主、以监督执法为特徵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模式,採取差别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施工现场和建筑实诚联动管理、质量信用管理等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效能。根据现行的技术标準、规範、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档案,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核验和检测工作,统一监督全区报监督工程的安全生产,遵循“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民众监督”的原则,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进行指导、检查及监督执法指导检查的管理工作。
2、审核承建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人员资质(格)。
3、 督促、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机制,审核检测单位的机构及人员资质,并实施管理。规範和制定建设工程检查、实验、测评、监理规範表格。
4、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负责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工作;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準》JGJ 59-2011内容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价,完成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对工程施工阶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抽检及核查及竣工共二个阶段的安全评价及中间施工过程的安全抽查。
5、监督竣工工程的验收,根据受监工程各阶段质量检验和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工程验收结果和竣工验收情况,作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告知各参建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工程竣工后,综合各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 作出总体安全评价结论意见,核定等级和签发《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竣工评价书》。
6、 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事故报告。监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7、参与市、区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申报省(部)级和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优良(样板)工程、(双优)文明工地的质量、安全评审工作。
8、在全国範围内组织交流质量、安全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组织本站质量、安全监督及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9、协助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
10、完成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水务管理中心
1、负责新区水库管理,依法徵收水资源费;
2、负责新区水务工程项目的管理;
3、负责新区节水计画管理和创建节水型城区工作;
4、负责排水设施的管理;
5、受新区水务行政机关委託开展水政执法工作;
6、协助新区“三防”办开展三防工作;
7、负责水质检测工作;
8、负责河道堤防维护费的徵收工作;
9、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环境监测站(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
1、贯彻执行环境监测有关的法律、法规、标準技术规範和管理制度。根据上级监测站有关要求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监测技术规範工作。
2、参与新区环境监测规划、计画的制定;对新区的大气、地表水(包括河流和水库)、废水、噪声、废气、机动车尾气等多种环境要素进行定期的监测,并分析、收集、整理和保存监测数据。
3、定期向新区建管办和上级环境监测站呈报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状况技术报告。
4、编制新区环境监测季报、年报,参加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为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提供监测数据。
5、完成因环境管理需要而进行的其他监测项目,包括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监测;汽车尾气的排污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及污染纠纷仲裁监测等。
6、负责各种科研课题中环境本底调查的监测工作;提供监测技术服务。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光明新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组织新区三防安全检查,协调、督促安全隐患的处理,协助做好水毁工程的修复及河道的清障工作,编制洪水、颱风灾害的风险图表。
2、制定新区防洪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审定所辖水库汛限水位、防洪控制运用计画、防洪调度方案和河道堤防防汛水位,并负责监督执行。
3、对所辖重点水利工程实施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4、编制新区三防抢险经费与物资年度计画,并监督管理三防抢险经费与物资的使用。
5、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6、根据新区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发布三防灾情。
7、根据新区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离、疏散的路线;组织和落实抢险救灾队伍。
8、经新区三防指挥部授权,採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9、完成新区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负责统筹新区地面坍塌事故防治实施工作,组织制定新区地面坍塌事故防治工作方案,协调推进方案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方案落实情况。
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检查督促。
2、负责文秘、机要档案、文电处理、保密、印鉴的管理。
3、负责重要会议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信息宣传、文字材料列印和複印。
4、负责人事、财务报帐、固定资产管理。
5、负责公务接待、交通工具等后勤事务的管理。
6、承办本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大队
(一)环保执法
主要负责新区排污单位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现场监察;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新区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负责新区污染源档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负责新区的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新区排污费的徵收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区两个环保所环境监察、环境信访和排污收费工作;负责环境噪声达标区和烟控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各类嗓声和烟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二)水务执法
负责新区的水务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执法巡查制度,依法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排水管理、水务工程管理、防洪防汛及抢险救灾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民防物业执法
负责人防竣工工程的日常检查管理,依法查处未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或未达到修建面积标準、擅自改变或拆除人防工程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公用设施、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行为;参与建筑、燃气市场执法。
建筑废弃物管理科
1、负责新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不含已移交城管部门的受纳场)建设和管理,监督受纳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运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依法核发建筑废弃物临时受纳场地许可证。
3、负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準运管理。
住宅事务管理中心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的法规政策,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新区政府物业资产及公产房、经组房、代管侨房的产权和实物接收,申办产权、注销、变更产权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处置、改造方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住房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4、依法受理本辖区内房屋开发建设项目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申报缴交。
5、负责政策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的分配和租售管理。
6、负责住宅产业化的管理工作。
7、对政策性住房及房改方面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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