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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2020-05-21 06:04:32) 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国务院组成部门)于1998年4月正式撤销。煤炭工业部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燃料工业部,1955年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化学工业部。1970年6月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化学工业部合併,成立燃料化学工业部。1975年1月撤销又成立煤炭工业部。1988年4月再次撤销煤炭工业部。1993年3月再次设立煤炭工业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 简称:煤炭工业部、煤炭部
  • 主管部门:国务院
  • 成立日期:1955年7月30日
  • 类别:国务院组成部门
  • 正式撤销:1998年3月

历史沿革

1949年,建国初期能源行业发展程度低,国家要统一管理能源行业,于是设立了燃料工业部,下设石油管理总局、煤炭管理总局、电力管理总局和水力发电建设总局,负责管理煤炭、石油和电力工业。
1955年,国民经济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对能源的需求迅速膨胀,石油、煤炭、电力部门的能量也迅速壮大。于是,将燃料工业部分拆成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电力工业部。
1970年,国家再次撤销煤炭工业部,将煤炭、石油、化工3个部合併成燃料化学工业部;
1975年,国家决定撤销燃料化学工业部,重新成立煤炭工业部,并将以前下放给地方管理的煤炭企事业单位陆续收归煤炭工业部管理;
198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政企分开的原则,成立了由煤炭、石油、核工业部的全部和水利电力部的部分政府职能组成的能源部,再次撤销了煤炭工业部。
1993年3月,由于各国有能源企业级别与能源部平级,而能源项目的审批权又在计委,且石油、核工业两家总公司不愿加入能源部。于是撤销了能源部,同时撤销了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水利电力部、核工业部,成立了正部级的中国统配煤炭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同时,重新组建了电力工业部和煤炭工业部。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不再保留煤炭部,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设主管煤炭行业的国家煤炭工业局。全国94个国家重点煤矿被下放到地方政府,地方煤炭管理局不再对煤炭企业进行直接管理;
2000年1月,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各地原来的煤炭局改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财政统一拨款的垂直管理体制;
2001年3月,撤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在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和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的基础上,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归国家经贸委。
2003年3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在国家发改委下设能源局,负责制定我国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政策。
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立。
2005年5月,国务院设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能源开发与节约、能源安全与应急、能源对外合作等重大政策,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2008年,国家能源局(副部级)成立,整合了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部分管理职能,归国家发改委管理。
2008年7月,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拟订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国内能源开发和能源国际合作的重大事项。
2018年3月,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划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基本情况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能源部和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组建煤炭工业部(以下简称煤炭部)。组建煤炭部的指导思想是:政企分开,转变职能,面向全行业,抓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理顺关係,加强巨观管理和行业管理;精简内设机构和编制,妥善安置机关分流人员;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从实际出发,平稳过渡。

职能转变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经济发展的要求,继续深化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煤炭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各类煤炭企业的发展和地方煤矿的整顿、扶持、改造、联合、提高;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促进资源最佳化配置;随着市场的发育和煤价的放开,促使国有重点煤矿逐步发展为以煤为本、多种经营的企业集团,以增强企业的实力和活力,加快部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
实行上述改革,煤炭部的职能转变如下:
--逐步取消指令性生产计画,改为指导性计画。除国家规定的考核指标外,部只考核盈亏和百万吨死亡率两项指标。主要职能转为研究和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布局和规划。
--不再于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逐步取消指令性物资分配。主要职能转为产、运、需的平衡及协调外部关係。
--三年内逐步取消统配煤炭指令性分配计画,放开煤价。主要职能转为研究改革煤炭订货、销售和运输体制,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
--下放干部管理许可权,大幅度减少部直接管理干部的数量。劳动工资只管工资总额等巨观管理,不干涉企业的劳动用工权。
--企业自有资金自主使用。部只集中吨煤一元维简费,用于救灾补助和支持科研、教育等事业。主要职能转为制订经济政策,协助综合经济部门运用经济槓桿,引导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主要职责

煤炭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煤炭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最佳化煤炭工业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快煤炭工业生产建设和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第三产业的发展;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煤炭市场;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主要职责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发展我国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行业规範和规章。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制订煤炭工业发展战略,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画;统筹规划煤炭工业布局,最佳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搞好煤炭行业节能、环保工作。
(三)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对各种投资渠道、各种经营形式的煤矿实行行业管理和巨观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立项建议,协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内、外部关係。
(四)研究制订煤炭工业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及配套措施,并推动实施。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
(五)按照国家年度煤炭生产、分配和进出口计画,协调煤炭工业同地方政府以及运输、电力、冶金等有关部门的关係,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六)负责煤炭行业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协调煤炭行业重大技术攻关,归口管理煤炭工业技术、计量监督。培养煤炭工业专业人才。管理直属大型企业和少数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七)负责政府间煤炭工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展煤炭工业进出口贸易,扩大对外开放。归口管理重大煤炭技术装备和人才引进。
(八)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
(九)对大型骨干煤炭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汇集发布煤炭行业国内外经济、科技、市场信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管理谘询及人才交流等服务。
(十一)承担国务院交办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煤炭部设十一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办公厅

协调和组织机关办公以及值班、文秘、接待工作;负责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社团管理工作;负责信访、保密、档案和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司

研究制订发展煤炭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档案;归口管理行业法规、规範和煤炭经济体制改革;指导行业思想政治工作。

规划发展司

组织研究煤炭行业发展战略,编制煤炭行业发展和煤炭资源利用规划及年度生产、基建、引进计画;综合平衡、协调与其他行业的配合协作;制定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经济技术政策、规程、规範和标準;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新矿区建设、老矿区总体发展规划审查。

生产协调司

制订煤炭生产技术政策、规程和标準;协调煤炭企业内外部关係;指导、协调地方煤矿的整顿、扶持、改造、联合、提高;指导煤矿质量标準化和现代化矿井建设;负责限额以上生产矿井、洗煤厂改扩建和技改项目的立项审查;规划、协调行业环保工作。

煤炭调运司

在国家巨观计画指导下,编制煤炭调运计画,协调产、运、需关係,掌握和研究煤炭运销和市场信息,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推进煤炭运销体制改革。

安全司

制订煤炭行业的安全规程;监督安全法规的贯彻执行;协调重大伤亡事故的救护及调查;组织安全培训。

财务劳资司

协同有关部门运用经济槓桿和工资政策调控煤炭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对大型骨干煤炭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实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订企业工效挂鈎办法,对工资总额进行巨观管理;推进煤炭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审查彙编部属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人事司

制订煤炭工业人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煤炭工业人才规划及干部年度需求计画;管理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

科技教育司

制订煤炭工业科技教育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以及重大技术法规、标準、规範;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归口管理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鉴定、推广,以及专利和技术监督工作。审定院校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院校招生计画;归口管理教育行政工作,推进直属高校改革。

多种经营司

研究制订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政策;协同有关部门编制煤炭行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协调、指导企业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协调安排发展三产的贷款和资源综合利用、煤炭深加工及节能专项资金。

国际合作司

组织政府间及民间国际煤炭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组织机构

煤炭部机关行政编制为三百一十名。其中,部长一名,副部长四名;正副司局长三十八名(含总工程师一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二名)。
这次机构改革,机关精减九百多人,採取充实和组建若干实体性公司和事业单位以及充实现有社团组织等措施,进行分流。
通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适当调整部属公司与事业单位。需调整和新组建的公司和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要求,新建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自收自支。

部门相关

(一)理顺投资管理体制问题,待按国务院新的改革措施执行。
(二)对各种投资渠道、各种所有制办的煤矿,煤炭部实行行业管理,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充分发挥煤矿主管部门的作用。
(三)煤炭部对东北内蒙古煤炭公司、地方煤炭公司和华晋焦煤公司实行归口管理。
(四)与电力部的关係。
1、煤炭部在电力部大力支持下自建的坑口电厂联入电网应符合技术标準,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参加电网调峰;电力部对煤炭部自建的坑口电厂在政策上应与大电厂一视同仁。
2、原能源部归口管理的伊敏煤电联营公司,参加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应是股份公司,其章程由投资方商定,由电力部商煤炭部批准。电力部和煤炭部对公司分别进行行业管理。伊敏河水泥厂的管理体制,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由煤炭部商有关投资方确定。煤、电双方共同做好工作。
(五)与铁道部、交通部的关係。
1、在国家巨观计画指导下,煤炭部与铁道部、交通部具体协商煤矿的煤炭铁路运输计画及通过主要港口的水陆联运计画,并协调年度计画的调整。
2、按照年度煤炭计画,煤炭部统一组织煤炭系统向铁路部门提出月度铁路运输计画,统一组织煤炭系统办理执行月度煤炭计画外运输。煤炭部与铁道部共同协调处理编制和执行月度计画中出现的问题。
按照年度订货契约,煤炭部组织煤炭系统向交通部门提出月度通过主要港口的水陆联运计画,组织煤炭系统办理月度煤炭计画外运输,会同交通部协调处理月度计画中出现的问题。
3、煤炭部、铁道部、交通部共同制订和修订“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煤炭部、铁道部共同审批办理违流和特殊情况的煤炭运输。
(六)与各省、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的关係,由煤炭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和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统筹考虑,提出改革方案,经中编办协调审核,商地方政府同意后实施。

原直管高校

北京矿业学院(中国矿业大学)
阜新矿业学院(现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山东矿业学院(现山东科技大学)
西安矿业学院(现西安科技大学)
焦作矿业学院(现河南理工大学)
山西矿业学院(组建太原理工大学)
淮南矿业学院(现安徽理工大学)
华北煤炭医学院(併入华北理工大学)
河北煤炭建筑工程学院(组建河北工程大学)
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山东工商学院)
湘潭矿业学院(组建湖南科技大学)
黑龙江矿业学院(今黑龙江科技大学)
淮北煤炭师範学院(今淮北师範大学)
鸡西煤炭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併入哈尔滨医科大学)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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