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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定律

(2020-05-27 02:27:04) 百科
欺诈定律

欺诈定律

欺诈,是指用狡诈的手段施诈于人,是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欺诈定律
  • 外文名:Law of fraud
欺诈定律:所有的欺诈行为都是利用现有的信息不对称或者製造新的信息不对称来达到误导对方的目的。欺诈定律是«你根本就不需要管理---让企业拥有自我成长基因»中首次定义的。作者陈学南。作者在定义的时候有以下说明:欺诈定律要想得到证明,用归纳推理不可能穷尽,演绎推理缺乏立足点,只能通过反证:如果欺诈方和被欺诈方信息对等,欺诈方能否误导被欺诈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己得利?有人会说,这是可能的,他们认为那些受骗的人要幺是太贪心,要幺是骗子利用了某些心理学原理。我同意存在这些因素,但如果当事人能够无成本,并足够快速地得到相关信息时,他是不会受骗的。相关理论:信息不对称2001年,加利福尼亚大学的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Akerlof)、史丹福大学的迈可尔·斯彭斯(MichaelSpence)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三位经济学家,因其在不对称信息市场分析方面所作出的开创性研究而获得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颠覆了经典经济学以假设信息对称得出的一些理论结果。其倡导的信息不对称理论(AsymmetricInformationtheory)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即交易双方或多方,总有些人掌握更多的信息。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中获益,买卖双方中拥有信息较少的一方会努力从另一方获取信息。市场信号显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认为要想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政府就应该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这一理论为很多市场现象如股市沉浮、就业与失业、信贷配给、商品促销、商品的市场占有等提供了解释,并成为现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被广泛套用到从传统的农产品市场到现代金融市场等各个领域。陈学南在«你根本就不需要管理»一书中将信息不对称理论运用于管理中出现的欺诈问题,以及定义了欺诈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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