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加大开发我市旅游航空市场的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新开飞抵贵阳航班,设立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资金用于航空公司和包机商执行飞抵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的新开闢省外盲点航线、国际和地区境外航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航线航班和新增过夜飞机的奖励。
第三条 培育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每年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安排,资金额度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
第四条 新开闢航线航班是指本办法施行后,新开闢的始发或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盲点城市、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含已停飞,本办法施行后又恢复的航线)。
过夜飞机是指航空公司摆放在贵阳龙洞堡机场驻场,且次日执飞贵阳至省外、国际或地区航线的飞机。
第二章适合範围及奖励标準
第五条 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贵阳市航空市场培育开发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开闢国际和地区(含包机模式)航线航班,执行期不少于半年,且每周不少于1班,按每个往返航班进行奖励,具体标準:
(一)港澳台地区航线:每个返往航班最高奖励6万元。
(二)亚洲区域航线:航程1000—2000公里(含)的,每个往返航班最高奖励8万元;2000公里以上的,航程每增加500公里,奖励金额增加0.5万元,每个往返航班最高奖励10万元。
(三)其他国际航线:採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
第七条新开闢省外盲点航线,执行期不少于半年,每周不少于2班,每个往返航班最高奖励2万元。
第八条 国内重点航线航班,执行期不少于半年,每周不少于1班,每个往返航班最高奖励2万元。
重点航线航班是指对我市具有政治、经贸意义或重点旅游客源地城市的航线航班。重点航线航班的确定,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第九条 对航空公司新增执飞省外航班过夜飞机的奖励,以本航空公司上一年度过夜飞机架次为基数,每增加1架且当年在贵阳龙洞堡机场停放过夜不少于300天,机型为100座以下(含100座)最高奖励80万元;机型为100—150座(含150座)最高奖励100万元;机型为150座以上的最高奖励150万元。
第十条 培育资金不予奖励的航线航班:
(一)在已有省外、国际和地区航线上,航空公司再临时飞行的航班。
(二)已享受培育资金奖励,连续停飞半年,未增加新运力又恢复的航线。
第十一条 培育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及航空市场培育开发情况统筹安排奖励:
(一)每个往返航班奖励在最高限额标準内统筹奖励,每条新开闢航线航班全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二)同一航空公司的同一航线不重複享受奖励。同一航线航班对包机商给予奖励后,不再对承运航空公司重複奖励。
(三)属旅游包机性质的境外或国际航线航班,符合奖励範围的,在结算期内实际承运境外游客数超过承运总人数50%以上(含50%)的,按照对应标準给予奖励;实际承运境外游客数与承运总人数占比低于50%的,等比例下浮进行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二条 新开闢的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省外盲点、重点航线航班,航空公司须在该航线开行前15个工作日内,将执飞机型、航线航班营运情况、风险预测等材料报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备案,否则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以包机模式运作的航线,包机商须在签订包机契约15个工作日内,向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提供包机契约原件和複印件备案,否则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培育资金对航线航班的奖励,由航空公司或包机商向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企业营业执照複印件;
(三)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证明;
(四)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会同贵阳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兑现培育资金。
执行期在半年以上的新开闢省外盲点、重点航线航班,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在首次培育资金兑现后,航空公司或包机商可按季度提出申请,在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后拨付。提交申报材料同第十四条。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享受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商,应据实提供相关材料,按季向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报送航线航班的运营情况。
第十七条 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培育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培育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处理,并取消航线航班奖励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培育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会同贵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2009年7月1日发布的《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