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最佳化城市环境,巩固创城複审工作成果,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城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泰政发〔2015〕20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泰安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 文号:泰政办字〔2016〕11号
办法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2日
办法全文
泰安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最佳化城市环境,巩固创城複审工作成果,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城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泰政发〔2015〕20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按照城市管理责任分工及标準,结合格线化管理实际,将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镇(街道)等城市管理责任主体确定为考核对象。分为A、B、C三类:
A类: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市城市发展投融资管理中心。
B类: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泰安广电网路公司、国网泰安供电公司、泰安移动通信公司、泰安电信公司、泰安联通公司。
C类:泰山区财源街道办事处、岱庙街道办事处、泰前街道办事处、上高街道办事处、徐家楼街道办事处、省庄镇政府;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天平街道办事处;泰安高新区街道管理中心;泰山景区村街管理中心。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
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整治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并本着“符合实际、职责清晰、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的原则,以国家卫生城市複审城市管理现状(图片、视频)为基础台账,对城市管理责任主体的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保障机制运行情况、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百分制综合考核。
(一)集中考核。
由市综合整治办牵头,组织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社会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考核组,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考核。主要採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城市管理考核标準,对各责任主体城市管理工作情况逐项考核打分。
A类对象考核。主要对区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二级平台建设管理、城市管理重点任务完成和保障机制运行工作进行考核打分。集中考核分值(100分)=重点任务(80分)+保障机制运行(10分)+日常监管成绩(10分)+加减分事项。其中,重点任务实际分值为所辖各镇(街道)重点任务总得分的平均分值;对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和市城市发展投融资管理中心只进行市容秩序、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和环卫保洁等方面的考核。
B类对象考核。主要对部门(单位)城市管理重点任务完成和保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其中,重点任务考核成绩与各镇(街道)重点任务集中考核扣分情况相挂鈎,对应各自的监管职能扣减分数。集中考核分值(100分)=重点任务(80分)+保障机制运行(10分)+日常监管成绩(10分)+加减分事项。其中,重点任务实际分值=重点任务分值(80分)-各镇(街道)集中考核所对应监管内容扣除总分值的平均分值。
C类对象考核。主要对各格线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各类城市管理重点任务完成、保障机制运行工作进行逐项考核打分。集中考核分值(100分)=重点任务(80分)+保障机制运行(10分)+日常监管成绩(10分)+加减分事项。
加减分事项: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成绩突出,为省级以上领导视察提供示範现场以及在省级以上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可对城市管理责任主体适当予以加分奖励;出现因工作不作为造成工作失误、受到上级通报批评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可适当予以减分处罚。加减分事项分值计入综合考核总成绩。
(二)日常监管。
城市管理指挥调度中心负责城市管理事件的调度处置、日常管理,并採取“日监管、月通报、季排名”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市管理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将每日督导巡查发现的问题和热线转办、民众投诉举报、社会监督事项以及上级检查、领导批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媒体曝光事项等重大事项一併派发至责任单位限时办理,并根据城市管理事件结案率40%、按期结案率30%、驳回率15%、工作量15%四项指标进行综合评议,系统自动生成的日常监管成绩按照10%的权重分别计入各责任主体集中考核总成绩。
三、考核结果运用
(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C类考核对象进行每季度排名,对季度排名连续两次倒数第一的单位,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取消个人和单位当年各类评先树优资格。月通报、季排名、半年和年终集中考核结果报送各城市管理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半年和年终集中考核情况採取适当方式在全市範围内通报并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城管网站上公布。考核结果与文明单位的评选挂鈎,并作为评先树优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设立城市管理奖励资金,对C类考核对象中的各镇(街道)(不包括泰安高新区街道管理中心和泰山景区村街管理中心)实行以奖代补,专款专用。确定每年城市管理奖励资金总额(a),根据各镇(街道)承担的工作量占主城区城市管理工作总量的百分比(b),结合考核成绩(c)得出各单位实际补贴资金额度(d),计算公式如下:d=〖SX(〗a×b×c〖〗100〖SX)〗。将结余的资金汇总后按考核成绩排名,平均奖励前四名。对工作突出、管理到位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相关部门(单位)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综合整治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