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和法人、机关团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依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法定监护人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目的
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中简称被监护人,下同)的法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其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能减轻经济负担,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特举办法定监护人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费用,保险公司规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根据协定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定,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被保险人故意或教唆其被监护人行为不当所引起的各项赔偿费用。
3、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被监护人由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所造成的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和人身伤害。
5、被监护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範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1、被保险人根据协定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定,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被保险人故意或教唆其被监护人行为不当所引起的各项赔偿费用。
3、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被监护人由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所造成的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和人身伤害。
5、被监护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範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