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含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发展中医事业,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管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
- 通过时间:2000年11月27日
- 数目:七章、四十二条
- 适用範围:该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医疗
档案发布
(200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档案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发展中医事业,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将中医事业的发展纳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为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发展规划;
(三)负责组织中医药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 (不含执业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四)管理中医事业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体系,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準的中医院,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由中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定中医科室和中医病床。
有条件的乡级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科。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诊疗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合併,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经省人民政府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合併以及改变其名称和诊疗範围,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中医诊疗活动。
民间确有一技之长的中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经考核、考试 合格并取得执业证书后,可从事相应的中医诊疗活动。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办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执业许可证;其从业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发挥中医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并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走中西医结合的道路,开展中西医结合研究,推广中西医结合科研成果,以满足人民民众防病治病的需求。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中医工作,加强农村中医医疗网路建设,鼓励城市中医机构扶持和指导农村中医工作,向农村推广中医新技术、新疗法。
乡级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重视运用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
第三章 教育与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社会需求和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设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等、高等中医教育体系。
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临床教学基地。
第十三条 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中医学校、中医班,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举办涉外中医药学校、培训班、进修班,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重视中医药人员在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工作。
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应当安排一定比例
的中医教学内容;鼓励西医人员学习中医,中医人员学习西医及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第十五条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药人员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注重临床实践。
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医药学徒人员,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报相应的或者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中医药学术团体要发挥在学术交流、知识普及、谘询服务等活动中的作用,为促进中医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章 科研、开发与交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人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研开发体系,培育发展中医药技术市场,加强中医药领先学科的建设,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快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促进中医药向产业化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资源的开发,重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支持中医药文献的徵集、整理、研究、翻译、出版工作,加强中医科技情报和信息工作。
鼓励捐献和挖掘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及秘方、民间验方。
第十九条 鼓励开发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中医药防治。
鼓励开发中药单方与複方,研製临床新製剂,开展中药剂型改革。
第二十条 各类医疗机构设立中药製剂室和在本医疗机构内临床使用自行研製的中药製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开办中医临床科研机构应当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特色和优势,积极组织开展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 中医机构和学术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境外设立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开办其他中医药合作项目。
单位和个人开展涉外中医学术交流、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智慧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人,中医事业费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幅度。
中医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
第二十六条 中医事业费和中医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医院(含新建和扩建)的公益事业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以上中医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共同承担急救、社会医疗保险等公益性医疗服务任务。
第二十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医疗机构研製的治疗性中药製剂,其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第三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境外友好团体和人士资助发展中医事业。
第三十一条 下列项目的评审、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评审、鉴定组织: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不含执业药师)的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四)中医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
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鉴定,也应有适当比例的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三十二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医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範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吊销执业许可证,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凡从业人员无上岗资格的,对其本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按每录用一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
(二)泄露或者窃取中医药科研成果技术秘密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中医临床科研机构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中医药学校、中医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或者发布的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二)擅自撤销或者合併中医医疗机构的;
(三)明知申请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不实而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的;
(四)在办理各种证照和有关手续时,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逾期不予办理,或者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挪用、截留中医事业费和中医专项资金的。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医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具体套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所称中医机构是中医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统称。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贯彻实施情况报告
5月23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克志主持召开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25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杨崇勇,党组副书记王增力,副主任马兰翠、王刚、谢计来、宋太平、王雪峰分别参加分组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与其他议题相比,中医药议题讨论尤其热烈,组成人员纷纷踊跃发言,对中医药工作认识深刻、感情深厚、建议中肯。
受省政府委託,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党组书记张绍廉就《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向大会报告。《报告》指出,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把贯彻实施好《条例》、发展好中医药事业作为协同发展、转型升级、又好又快的重要内容和有效保障,确定了建设中医药强省的目标,全面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持续提高中医药的经济贡献度,不断强化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努力扩大中医药文化影响,强力推动中医药“六位一体”协同发展,中医药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与会委员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全省中医药工作取得的成绩,并分别就健全中医药发展投入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改中作用、强化中医药行政管理力量、鼓励中药製剂发展等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整理后将转交省政府办理并进行追蹤问效。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委员、代表,到石家庄、唐山、沧州、张家口等市以及河北中医学院、省中医院、安国中药都、以岭健康城等单位,就全省中医药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前往黑龙江、吉林两省考察学习。5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专门听取《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了5条审议意见,充分体现了对中医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许宁副省长及时作出批示,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逐条分析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审议意见工作分工表》,将审议意见涉及的20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了牵头和配合部门以及完成时限,确保将审议意见落到实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机制工作情况
省政府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将中医药工作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全面激发中医药作为卫生、经济、科技、文化、生态等五种资源的优势。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许宁副省长任召集人,38个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河北省中医药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全省中医药工作,研究促进中医药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中医药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形成共同推进中医药工作的强大合力。二是强化顶层设计。继国务院出台《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后,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明确全省今后十五年,特别是“十三五”时期中医药改革发展任务,重点部署了8个方面23项工作,进一步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成、2030年全面建成中医药强省的两个阶段性发展目标。三是积极调整中医药服务价格。大幅提高中医类项目服务价格,在现行指导价格基础上提高了50%,同时放开省中医院等部分中医医疗机构20位中医知名专家中医辨证论治项目价格,以更好体现中医药工作者的劳务价值。同时,在国家现有的97箇中医诊疗项目基础上,增补了钩活术治疗等45箇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在医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继续保留了中药饮片25%加成的政策,鼓励使用中药饮片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四是落实医保和中药製剂鼓励政策。在《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改革医疗机构中药製剂审批、生产、使用管理,遴选效果好、价格优、套用广的医疗机构中药製剂在全省医疗机构内流通使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经下发通知,正在开展相关中药製剂品种的遴选工作。同时,将符合规定的中医药适宜诊疗技术和中药製剂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範围,逐步提高住院患者使用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中医院的医保报销起付线可执行与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的标準。五是推进综合医院和基层中医药工作。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準,对综合医院中医科床位比例、中药房面积、中药饮片数量等作出硬性规定。同时,以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範单位创建为抓手,新创建5个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範单位,积极发挥先进引领作用。六是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中医药服务。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全面放开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审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降低举办传统中医药服务诊所和门诊部的门槛,简化审批条件,有效促进社会资本发展中医药服务,受到社会和中医药行业的欢迎和好评。截至10月份,全省已审批传统中医药服务门诊部6个、诊所180个。
二、关于加大财政投入和中医药管理体制建设情况
将加大资金投入作为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的重要保障,在全省财政收入增幅下滑、收支矛盾加剧的形势下,积极筹措资金,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一是完善长效投入机制。在科学界定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中医药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中医药投入机制,并确保中医药事业费占卫生经费的比例逐年提高。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2014-2016年,我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18151万元,省级财政安排中医药事业资金8675万元,用于重点中医专科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中医药临床人才培养以及名医工作室建设等,有效保障了中医药事业发展。三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自新一轮深化医改以来,我省先后争取中央投资15亿元,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2.5亿元,支持了河北中医学院、省中医院、11所市级中医院和84所县级中医院建设。今年又争取27560万元,支持新乐市中医院等11家县级中医院新建或改扩建。四是强化中医药管理体制建设。继将省中医药管理局升格为副厅级局、成立省中医药发展中心后,积极强化市县两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建设。沧州、保定市成立了副处级的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发展促进局),石家庄市将中医药管理局高配副处级,其余各市也在卫生计生委内部成立了中医药管理机构。在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三定”方案中,对中医药职责进行了明确和强化,进一步完善职能,配足编制,充实力量。
三、关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情况
针对当前制约我省中医药人才培养的瓶颈问题,省政府积极谋划,大力强化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一是支持河北中医学院发展。在抓好落实省政府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协定和大力推进“双一流”(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基础上,在本科专业设定和年度招生方面都给予优先支持。今年河北中医学院新增4个本科专业,招生量比去年增加400人。同时,积极支持河北中医学院建设中医药大学,认真对照“学院”更名“大学”的条件,指导河北中医学院加大建设力度,争取儘快达标;并加强与教育部联繫沟通,争取将河北中医药大学列入我省高校设定计画。二是强化师承教育。开办第二期国医大师学术传承研修班,新建4个国家级和5个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并依託国家中药特色技术传承培养基地,加大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力度。三是注重基层人才培养。为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在强化现有人员培训和增加“三支一扶”计画中医药岗位等措施的基础上,实施了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养项目,150名项目学员在接受集中脱产3个月的理论培训后,全部派往广安门医院、东直门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一附院等7所全国着名中医院进修一年;同时,相继实施了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规範化培训、“3+3”乡村中医师培训等项目,进一步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四、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化工作情况
充分挖掘我省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中药材资源富集多样、现代中药产业基础雄厚的优势,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产业,提升中医药在经济强省建设中的贡献度。一是加快发展中药材种植。在张家口等市新建15个5000亩以上的中药材园区,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比去年增加24万亩,突破200万亩,在种植结构调整、产业扶贫和农民增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召开了河北省首届中药材产业发展大会,加强产销衔接,培育推介名牌,会议现场签约收购中药材9.5万吨,订单额达18.8亿元。遴选出黄芩、黄芪等十大名优道地中药材,重点打造河北中药材知名品牌。二是推进安国中药都建设。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用于安国中药都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2015年省级财政预拨周转资金2亿元,有效缓解了中药都建设资金压力。安国数字中药都中心交易大厅一期工程已经完工,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营。三是做大做强现代中药工业。强化现代中药工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大力推进中药工业技术改造。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为契机,推进京津冀消费品有关产业有序转移,重点打造北京·沧州渤海新区生物医药工业园,吸引包括中药企业在内的53家京津生物医药企业签约入驻。支持以岭药业开发健康产品,布局智慧型医疗产业,推进以岭健康城建设。支持神威药业发展医药零售终端,引入国际高端养老新理念,建立一站式医养联合服务新模式,拓展中医药健康产业新业态。四是培育中医药文化和健康旅游产业。支持内丘、安国等4个县(市)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範区;支持内丘扁鹊庙景区、滦平中药材标準化生产核心示範庄园等15家单位,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範基地;支持石家庄市中医院中医药文化科普旅游等44个项目,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範项目。成功召开中国(河北)康养旅游大会,现场签约20个项目,签约金额达30.7亿元。
五、关于《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工作情况
振兴中医药事业、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做好《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工作,责成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成立专门起草小组,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针对当前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以西律中”等现象,以及制约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瓶颈,开展了深入调研,初步理清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思路。目前,已经对照《中医药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稿),并结合河北实际,启动了《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稿的起草工作。同时,对于当前中医药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等不靠,逐个全力予以解决。针对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範围不明确等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近期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中医类别医师能否开展手术、能否开具西药处方等问题,有效稳定了中医师队伍,维护了中医类别医师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下一步,恳请省人大在修订《条例》时,对上述政策予以支持。
省政府将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历次全会、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中国共产党河北省第九次代表大会以及河北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奋发作为、扎实工作,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为建设健康河北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