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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国小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9-07-02 14:38:42) 百科
江西省中国小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中国小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範中国小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国小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中国小教师职业道德“八不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西省中国小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15年9月6日
办法内容
《江西省中国小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划出了师德“红线”。包括体罚学生、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等行为,均被列为教师禁止行为,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将受到相应处分。
  • 《办法》规定,教师有下列十种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 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係的;
  •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办法》中所称的中国小教师,指的是幼稚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国小、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国家举办和社会举办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和聘任教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取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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