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部是国家机关单位为维护地区人民安全而设立的部门,用于维护地区人民正常的活动秩序,有别于警察,武装部属于民兵组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武装部
- 外文名:The Armed Forces Department
- 类 别:事业单位
- 职责:维护地区人民正常的活动秩序
职责
1.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民兵干部的管理。
2.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搞好民兵预备役的登记和国防动员潜力调查。
3.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抓好全民国防教育。
4.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好各项战备和执勤任务,协助维护好社会治安。
5.组织和发动民兵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6.搞好平时的兵员徵集工作,战时组织实施兵员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
7.参加武装部的自身建设,完善资料管理。
8.积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减轻政府和民众的负担。
9.协助民政和有关部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10.积极配合地方中心,完成党委政府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级别建制
1、1996年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后,各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所辖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副师级编制,其它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正团级编制,少量在经济开发区、林场设定的人民武装部为副团级编制。(副师职人武部部长、政委基準军衔为上校,副师职任满四年授大校军衔;正团职人武部部长、政委基準军衔为中校、正团职任满四年授上校军衔。)县(市、区)党委书记同时兼任人民武装部的第一书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中的一名正职领导进入同级县(市、区)党委担任党委常委,享受同级党委副职侍遇。
2、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1人、副部长和干事若干人。其中大中城市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1人、干事1至2人。乡(镇)人民武装部最高可按每部8人编配。国有大中型企业人民武装部的机构设定和人员编制。配备原则是: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单位配专武干部1人;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单位,配部长1人、干事1人;5000人以上的大单位可酌情增配副部长1人、干事2人。高等院校人民武装部机构的设定和人员编制。各高等院校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设立武装部,机构可定为正处级(教职员工和学生人数在5000人以上,含5000人)或副处级(教职员工和学生人数在5000人以下);专职武装干部的配备原则是: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配2至3人(部长1人,干事1至2人);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配3至5人(部长1人,干事2至4人);10000人以上的可酌情增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