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黄标车及老旧汽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4〕108号)、《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环保局、安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安庆市黄标车淘汰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594号)、《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枞阳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画实施细则的通知》(枞政〔2014〕3号)等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县黄标车淘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準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準的柴油车(不含三轮汽车、机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是指由县财政统筹省县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县黄标车提前淘汰和“黄改绿”车辆奖补的资金。
第四条县财政自2015年起连续3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提前淘汰2017年底尚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黄标车实施奖补。奖补标準按照省市规定奖补标準执行,汽油车5300元/台、柴油车11200元/台。
第五条县环保部门配合县公安部门建立黄标车提前淘汰数据统计与核实机制,确定年度黄标车淘汰任务量,县财政根据县环保、公安部门核定的数据安排奖补资金。
第六条 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规範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奖补政策:
(一)强制报废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二)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誌的黄标车。
(三)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四)未通过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的黄标车。
(五)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黄标车。
(六)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第八条 县环保、公安、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门股室负责奖补资金办理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办理奖补资金申报、申领手续。
第九条 车主申报奖补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複印件。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五)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複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複印件。
(六)委託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複印件及车主书面委託书。
第十条各部门在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时,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适时统一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所有提前淘汰奖补材料进行档案化管理,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不得无理由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发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