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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翠萍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10-12 01:12:13) 知识精选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823刑初39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翠萍,女,壮族,1979年5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4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投案,同年10月23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20]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翠萍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前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黄翠萍有权要求本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黄翠萍表示自行辩护,无需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翠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02月05日13时15分,被告人黄翠萍驾驶粤X*****号小型轿车搭载戴子林、孙丽平、戴樱、梁果果四位亲属,沿325国道从麻章往遂溪方向行驶,行驶至325国道429公里800米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墙缺口处墙头,造成被害人戴子林、孙丽平二人死亡,被告人黄翠萍和被害人戴樱、梁果果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03月19日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黄翠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戴子林、孙丽平、戴樱、梁果果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翠萍单独赔偿被害方28万元,肇事车辆保险赔偿赔偿被害方人民币41万元,并全部支付到位,取得被害方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翠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被告人黄翠萍的供述;被害人戴樱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检查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翠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自己也受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翠萍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翠萍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受害方,且取得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黄翠萍的罪责相适应,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翠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自逮捕羁押之日起计算至刑满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建平

  人民陪审员  陈 日

  人民陪审员  杨究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覃若冰

  书 记 员  廖祖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撑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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