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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10-11 21:11:23) 知识精选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823刑初4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军,男,1978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住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河南省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监视居住。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赵建军在武陟县三阳乡北张村“便民超市”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被告人赵建军持板凳将郭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存在,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赵建军供述,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史某、赵某1、朱某心、孙某、赵某2、陈应来证言、伤情照片、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协议书、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建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建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人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建军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赵建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赵建军在武陟县三阳乡北张村“便民超市”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被告人赵建军持板凳将郭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建军于2019年3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郭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郭某医疗费等各类费用48900元,被害人郭某对被告人赵建军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赵建军供述,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史某、赵某1、朱某心、孙某、赵某2、陈应来证言、伤情照片、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协议书、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建军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建军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愿意接受处罚,积极对被害人郭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郭某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建军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小四

  人民陪审员  赵发志

  人民陪审员  和黎华

  书 记 员  贾云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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