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全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调解书
(2020-10-12 10:27:28) 知识精选 -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黔0624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现租住思南县。系被害人丁某5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1,男,1943年8月13日出生,仡佬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系被害人丁某5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2,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仡佬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贵州省安龙县,系被害人丁某5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3,女,1994年5月10日出生,仡佬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系被害人丁某5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4,女,2000年10月13日出生,仡佬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现租住思南县。系被害人丁某5之女。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全玉,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鹦鹉溪镇(现为思南县双塘街道)覃家坝村香树林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援助辩护人刘彪,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刑诉(20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全玉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同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看守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张某、丁某3,被告人刘全玉及辩护人刘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日10时34分,被告人刘全玉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思南县双塘街道双龙街上沿思南县双龙大道同向三车道往思南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县疾控中心门口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丁某5驾驶的贵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丁某5重伤。2020年5月8日,丁某5经遵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全玉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丁某5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刘全玉赔偿了丧葬费36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人刘全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因被害人丁某5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0万元(已支付的丧葬费、医疗费除外),限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齐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玲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