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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升府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0-09 17:32:16) 知识精选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刑更5946号
罪犯覃升府,男,1979年8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杭萧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升府犯抢夺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以(2015)洪刑执字第17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天;于2017年4月10日以(2017)赣01刑更28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12月30日以(2018)赣01刑更81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升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6月,获得监狱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上缴国库,但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覃升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覃升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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