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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0-10 01:41:51) 知识精选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刑更5801号

  罪犯蔡文华,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洪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2016)赣01刑更字第5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6月30日以(2018)赣01刑更39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文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蔡文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文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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