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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0-10 08:51:12) 知识精选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刑更5454号
罪犯姚志,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赣0824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0年05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1个。另查明,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不予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姚志在服刑期间,虽获得一定的表扬奖励,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故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志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雪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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