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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李小永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0-10 05:41:30) 知识精选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刑更1977号
罪犯李小永。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93572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7)苏刑三复字第00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4月2日交付执行。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22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60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31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42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苏02刑更6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29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9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1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认为,罪犯李小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小永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获得表扬5次。另查明,判决前该犯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且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小永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美华
审判员 李海林
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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