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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伏斌贩卖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0-10 05:06:14) 知识精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刑更1927号

  罪犯伏斌。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3)秦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伏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27年11月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7月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苏02刑更24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又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苏02刑更24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27年1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9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9月8日至同年9月1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认为,罪犯伏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伏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伏斌,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伏斌,在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考核积分累计650.2分,为此,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5月各获监狱表扬一个,累计获得表扬四个。判决执行后罪犯伏斌所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伏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伏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坚列

  审判员  李海林

  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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