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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聂萍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0-09 13:07:38) 知识精选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刑更1942号
罪犯聂萍。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常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354644.7元。被告人聂萍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苏刑三终字第0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月2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18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30年9月29日止。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2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31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苏02刑更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9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9月8日至同年9月1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认为,罪犯聂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聂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萍,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聂萍,在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考核积分637.4分。为此,2018年2月、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累计获得表扬六个,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罪犯聂萍所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354644.7元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聂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时应予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聂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坚列
审判员 李海林
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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