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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0-10 05:47:14) 知识精选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刑更2033号
罪犯吴振。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8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责令退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6934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了(2005)苏刑二终字第012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吴振的判决,并对被告人吴振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6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06年9月27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因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71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0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29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4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44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苏02刑更6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9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1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认为,罪犯吴振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吴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振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吴振,在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考核积分累计606.8分,为此,2018年3月、2018年8月、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各获监狱表扬一个,累计获得表扬五个。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振在减刑后,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因强奸、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坚列
审判员 李海林
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炜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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