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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惠云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0-09 08:36:36) 知识精选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刑更6078号

  罪犯倪惠云,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赣0981刑初6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惠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倪惠云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赣09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惠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0年06月,获得监狱表扬2个。本次减刑提供了在原判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证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倪惠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倪惠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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