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心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知识精选 / 正文

全志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0-09 08:28:32) 知识精选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刑更5852号

  罪犯全志猛,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赣100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全志猛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1万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全志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因吸毒于2013年12月11日被决定收缴毒资50元,并处罚款1000元,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不予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全志猛在服刑期间,虽获得一定的表扬奖励,但其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本次减刑亦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故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全志猛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
搜索
随机推荐

勇敢心资源网|豫ICP备19027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