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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锋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0-09 01:01:53) 知识精选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刑更5701号

  罪犯刘剑锋,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剑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剑锋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粤高法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以(2018)赣01刑更14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剑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5个。本次减刑未交付财产。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剑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剑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34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萍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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