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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春华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0-09 04:41:10) 知识精选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刑更5687号

  罪犯贺春华,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155、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春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000元(已缴纳6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30日以(2012)洪刑执字第80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6年3月30日以(2016)赣01刑更字第19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8年6月30日以(2018)赣01刑更38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春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但未退缴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贺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贺春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萍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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