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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会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0-09 15:00:17) 知识精选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刑更5819号
罪犯邱会旭,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会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缴纳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邱会旭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吉中刑二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以(2018)赣01刑更52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会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5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7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邱会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邱会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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