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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0-08 18:19:25) 知识精选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刑更5723号
罪犯黄友平,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赣100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友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黄友平等退赔被害人损失264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友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赣10刑终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5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未退赔。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黄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友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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