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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仓储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如何规避仓储合同纠纷?

(2020-11-06 00:13:30) 合同纠纷
  在生活中,无论签订什么合同,我们都要格外的谨慎和小心,毕竟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旦签订,就立即成立了,那么,签订仓储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如何规避仓储合同纠纷?下面就问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我们知道,仓储合同是货物的存货人与保管人员签订的关于货物储存的协议,协议中应该明确包括存储货物的种类、存储时间、存储方式、存储要求等内容,以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仓储合同纠纷的产生。

  签订仓储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签订仓储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如何规避仓储合同纠纷

 

  1、要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

  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要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的期限是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日期为准。

  4、货物保管和对保管的要求。

  存货人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而对保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许多货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需要有专门的仓储设备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作相应的约定,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以免发生货、仓毁损或者人身伤亡。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货物进出库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环节,双方应当详细约定具体的交接事项,以便分清责任。对货物入库,应当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还是由仓管人到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提取货物;同样,对于货物出库,也应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用户自提或是由保管人代送、代办发送手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按照货物验收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货物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破损或计量误差。因此,合同双方有必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标准和磅差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标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计费项目包括:仓储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车皮、站台、包装整理、商品养护等费用。此条款中除了要明确上述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外,还应明确各种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地点、开户银行、账号等。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条款。

  仓储合同中可以从货物入库、货物验收、货物保管、货物包装、货物出库等方面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应规定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赔偿实际损失等。

  如何规避仓储合同纠纷?

签订仓储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如何规避仓储合同纠纷?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根据《合同法》及《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在保管物没有交付之前,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还不能算是成立。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也就是说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律则推定为无偿。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具有营利性质。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向保管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只有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才能成为仓储合同适格的保管人。

  4、保管物数量是否大宗不一样。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而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数量物品的储存。

  5、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一样。由于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合同才成立。因此,当事人虽然达成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此后寄存人没有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或者保管人对寄存人交来寄存的物品不接受的,委托人就不能追究保管人没有交付保管物的违约责任,同样,保管人也不能追究寄存人拒绝接受保管物的违约责任。而由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此后存货人不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即构成违约,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保管货物的也构成违约,一方可以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

  6、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一样。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对交付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就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如果因保管人未认真验收,致使入库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不一样。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是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有所不同。有偿保管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就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仓储合同,造成仓储货物毁损、灭失,除了仓储物品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之外,保管人均应对保管不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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