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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产业精英交流协会

(2020-04-06 11:44:51) 百科
中国文化产业精英交流协会

中国文化产业精英交流协会

中国文化产业精英交流协会,是以文化产业为核心,以文化产业精英为主体的全国性精英组织,旨在促进文化界精英强强联手,和合共荣。协会用慈善公益凝聚社会正能量,用文化打造国家软实力,努力推动国际间文化、经济交流与合作。通过发展“中华文化产业优秀企业家论坛”及“中华文化大使精英盛典”等一系列论坛、赛事,向世界展示中华文化艺术的底蕴及价值,对推动文化发展、文艺生产创作、民生文化开展、文化人才培养、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及实现大中国梦,起联动效应。对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和丰富人民民众精神文化生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依託协会在文化界、企业界、收藏界、公益界、媒体界的广大资源,协会将全面引领时代风气、行业正气,诠释和沉澱中华文化的品牌及经济价值;打造属于我们中华民族文化赛事的世界品牌,向世界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文化产业精英交流协会
  • 外文名:China Cultural Industry Elite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 缩写:CCIECA
  • 性质:民间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宗旨

代表会员利益,协调会员间的关係,维护会员从事文化、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沟通并保持会员与政府的联繫;参照国际惯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文化精英之间的文化、经济和艺术合作活动,用慈善公益凝聚社会正能量,用文化打造国家软实力,努力推动国际间文化、经济交流与合作。通过发展“中华文化产业优秀企业家论坛”及“中华文化大使精英盛典”等一系列论坛、赛事,向世界展示中华文化艺术的底蕴及价值,对推动文化发展、文艺生产创作、民生文化开展、文化人才培养、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及实现大中国梦,起联动效应。依託协会在文化界、企业界、收藏界、公益界、媒体界的广大资源,协会将全面引领时代风气、行业正气,诠释和沉澱中华文化的品牌及经济价值;打造属于我们中华民族文化赛事的世界品牌,向世界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文化产业精英交流协会”(简称“文化产业精英会”)
(英文名称为:ChinaCulturalIndustryEliteCommunicationAssociation)
(缩写为:CCIECA)
第二条性质
协会为非官方、非营利性、开放性的国际组织。
第三条宗旨
1、立足香港及大中华地区,促进和深化本地区内和本地区与世界其他地区间的文化经济交流、合作与发展;
2、面向世界,加强亚太地区和世界其他地区的文化、经济领域的广泛合作,尤其是文化产业精英、华商领袖之间的合作共赢。
3、正值中华文化崛起于世界舞台之际,树立一个独特的文化品牌实属时代赋予的使命,协会旗下中华文化大使精英盛典迎合国家的文化战略政策,迎合国际文化产业发展需要,旨在打造以传统文化为载体,以东协为路径,向全球展示无与伦比的中华经典文化盛宴、财富盛宴。活动紧密结合文化产业、养老产业、教育产业及地产行业等,强强联手,中华文化大使精英盛典必将成为中国传统魅力文化踏向东协走向世界的里程碑。通过“中华文化大使精英盛典”的影响力,及与政界、商界、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路为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日益扩大的经济合作提供卓有成效的服务
4、为香港、大陆及有关国家政府、企业及专家学者等提供一个共商文化、经济、社会、环境及其他相关课题的精英对话平台;
5、彰表亚太地区不同行业里为社会创造财富、提升内涵的文化界商业领袖、精英非凡的创造力,彰显亚太经济领袖之先驱典範,大力弘扬他们在业界的创新和奉献精神,充分展示他们独特的创造性思维和由此而带来的他们“企业经营的成功”和“社会责任感的成功”;纪录和表彰他们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为和谐社会和经济发展所作出的卓越贡献。
6、协会用慈善公益凝聚社会正能量,用文化打造国家软实力,努力推动国际间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通过发展本赛事,向世界展示中国华文化艺术、底蕴及价值,对推动文化发展、文艺生产创作、民生文化开展、文化人才培养、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及实现大中国梦,起联动效应。对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和丰富人民民众精神文化生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7、协会回响习主席的指示精神,中华文化产业精英交流协会努力搭建跨界国际化沟通平台,通过开展一系列顶级文化盛事推动各界精英的文化及经济交往。依託协会在企业界、收藏界、公益界、媒体界的广大资源,协会将全面引领时代风气、行业正气,诠释和沉澱中华文化的品牌及经济价值;打造属于我们中华民族文化赛事的世界品牌,向世界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四条法律管辖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社会道德习俗。
第五条会址
注册地址为香港,大陆会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闽南古镇A座
第二章业务範围
第六条业务範围
协会的业务範围包括:
1、协会创办的“中华文化产业优秀企业家论坛”和“中华文化大使精英盛典”,每年至少举办1次论坛/峰会/赛事。
2、不定期举办亚太地区政经领袖、专家学者、文化精英之高层对话、交流研讨活动。不定期举办亚太华商领袖与葡语国家企业文化及商机交流活动。
3、关注香港特区及亚太和世界文化、经济与社会发展,包括金融、贸易、投资及环境等领域的重要课题;关注中国文化、经济发展,促进和加强地方政府和海内外企业家的联繫与投资合作。
4、蒐集和发布相关资讯,突显地区文化、经济合作机会;
5、通过协会建立的工作网路,与会员互通文化、商务、投资等多方面资讯,切实为会员提供有效的服务。
6、独立或合作开展有助于实现协会及论坛宗旨的会议、展览、论坛、资讯交流、经济评估、教育培训、电子商务等各类活动。
7、组建协会高级顾问团(智囊团),由文化界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社会贤达等政经领袖组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智囊团,为会员企业及商业团体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指导。为协会工作提供指导。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条件
1、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2、同意遵守协会章程;
3、在文化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愿意履行协会会员义务;
5、有积极参与协会有关活动之意向。
6、申请人按照协会规定的程式,提交书面申请,由协会有关机构审核批淮。
第八条会员权利
1、协会会员大会发言权,表决权以及理事会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年会及其他活动议题的建议权;
3、优先参加协会年会及其他重大活动;
4、与政界、商界、文化界及学术界领袖优先进行直接交流;
5、在《中华文化·财富报》上优先刊登广告宣传资料、论文或其他宣传内容;
6、通过协会网站推广宣传会员机构;
7、委託协会就其关注之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会;
8、委託协会为会员企业之业务拓展进行协助及有关法律谘询;
9、优先享有协会举办各类活动之承办权或赞助权;
10、经授权享有“中国文化产业精英交流协会会员”之冠名权;
11、享有协会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会员义务
会员义务包括:
1、遵守并执行协会决议;
2、遵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3、按时参加会员大会及协会、论坛相关活动;
4、保护协会、论坛合法利益;
5、依据协会、论坛有关规定交纳会员费;
6、向协会、论坛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资讯;
7、协会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条会员退会
1.会员有权利退会;
2.会员决定退会时,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秘书长。一旦接到秘书处书面确认,其会员资格即被视为终止。
第十一条会员资格终止
任何会员有违法行为、或与协会失去联繫两年以上,秘书处报经理事会同意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但应事前通知该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
协会的主要组织机构如下: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监事会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
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召集至少提前八天以挂号信方式通知。
全体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听取审查理事会所做的工作报告;
2、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本会之理、监事会成员;
4、安排下一步工作。
5、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行政领导机构。
6、审查并批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计画和工作报告;
7、推选常务理事
8、推选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永远荣誉主席、荣誉主席及顾问。
第十四条协会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1、协会理事会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任期三年。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2、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两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至少每半年一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任期三年。理事会总人数不少于21人,不超过51人,总人数为单数。
3、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为监督理事会及各部门开展工作。下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组成,任期三年。监事会总人数不少于5人,不超过11人,总人数为单数。
4、本会设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永远荣誉主席、荣誉主席若干人,以上名衔均由常务理事提名,入选资格必须是在经济社会领域作出了卓越贡献和具有影响力之知名人士,经理事会通过后聘请。本会设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5、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全面工作。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常务理事会主席处理日常会务,并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具体组成由常务副会长或主席召集的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章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费;
2、参会费;
3、捐款;
4、政府资助;
5、协会的服务收入、及举办论坛峰会活动之合法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经费的使用
协会所有的经费套用于实现联合会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关细则规定的範围内使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七条章程修改程式
1、章程修正案应由秘书处提交给理事会审议,并由会员大会批淮;
2、修改章程之决议须获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之赞同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章程修正案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报》,并报登记机关核淮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或延长存续期
第十八条法人终止或延长存续期
1、协会终止或延长存续期应由秘书处提交给理事会审议,并由会员大会批淮;
2、终止或延长存续期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四分之三之赞同票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分支机构

海外分会:
美国分会
新加坡分会
加拿大分会
马来西亚分会
泰国分会
国内分会:
福建分会
深圳分会
广西分会
大连分会

下设机构

文化产业投融资委员会
文化创意委员会
文玩鉴定委员会
艺术品收藏委员会
艺术品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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