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16年版)
1总则
1.1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切实提高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範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含发生在境外但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主要是:
自然灾害:包括洪涝、旱灾、冰雹、大风、雪灾、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包括航空、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电力、通信和城市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事故,主要河流、水库以及城镇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中毒、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攻击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範;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範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伤亡人数达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伤亡人数达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含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设区的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伤亡人数达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含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人员伤亡达10人以上、29例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和市医疗急救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当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回响级别超过本级应急指挥许可权时,要在上一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主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专家组
市和县级(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谘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应急救治医疗队
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要组建1—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其中,每个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要组建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并为应急救治医疗队配备一辆救护车,按规定标準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配备相应的救治物品。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市、区)级不少于30人。
市和县级(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3.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及其网路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病员转送;各级各类医院承担病员院内救治任务;市中心血站承担采供血任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由现场职务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回响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回响
4.1.1 Ⅰ级回响
(1)Ⅰ级回响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核实信息后,要立即向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由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请求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回响。市本级启动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回响。
(2)Ⅰ级回响行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规定启动工作,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儘快掌握突发事件的伤亡情况,及时转运患者到全市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当本市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无法满足救援工作时,迅速联繫毗邻的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採取有效措施将患者转运至其他地区有条件的医疗救援机构。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积极请求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医疗支援。上级卫生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市本级和县级卫生应急队伍要主动配合开展救援工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回响
(1)Ⅱ级回响的启动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核实信息后,要立即向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由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回响。市本级启动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回响。
(2)Ⅱ级回响行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规定启动工作,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儘快掌握突发事件的伤亡情况,及时转运患者到全市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当本市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无法满足救援工作时,迅速联繫毗邻的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採取有效措施将患者转运至其他地区有条件的医疗救援机构。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积极请求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医疗支援。上级卫生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市本级和县级卫生应急队伍要主动配合开展救援工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 Ⅲ级回响
(1) Ⅲ级回响的启动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核实信息后,启动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级回响。
(2) Ⅲ级回响行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规定启动工作,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儘快掌握突发事件的伤亡情况,及时转运患者到全市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根据掌握的信息对形势作出判断,提出解决方案或处理意见,同时向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根据形势发展和需求向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支援的请求。上级卫生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市本级和县级卫生应急队伍要主动配合开展救援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4 Ⅳ级回响
(1) Ⅳ级回响的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实信息后,启动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Ⅳ级回响。
(2)Ⅳ级回响行动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规定启动工作,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儘快掌握突发事件的伤亡情况,及时转运患者到全市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同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发展形势,可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支援的请求。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适时向有关县(市、区)发出通报。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 现场组织及指挥
为及时準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的序进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定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组,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
各级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迅速调派距离最近的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并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事件现场首先由最先到达的医务人员中的年资或职称最高的医生担任临时负责人组织指挥抢救。当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最高级别领导达到后,临时负责人即汇报现场情况,并由主管领导担任现场抢救总指挥,迅速建立现场工作组,成立相应医疗抢救队、现场秩序维护队、事件调查队、后勤保障队等,继续组织抢救。当地人民政府也应根据事件等级成立属地事件处理指挥部,听取现场工作汇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抢救。
4.2.2 现场抢救
(1)最先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人员按照国际统一的标準首先对所有伤病人进行检伤分类,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检伤分类。
分类标準: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徵等情况,分为重度、中度、轻度、死亡四类。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徵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
分类标誌:用红、黄、蓝、黑四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重度、中度、轻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誌,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方便病情辨认和採取救治措施。
(2)现场医疗救援人员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快速开展救援工作。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徵。
(3)对生命垂危的伤病员要积极给予生命支持抢救,如人工心肺复甦,开放静脉输液通道,包扎、止血、固定等。
(4)将身置危险场所的伤病员儘快移到相对安全的地方,以防进一步损伤。
(5)对因治安、生产安全、流行病等因素产生的突发事件,在积极抢救伤病员的同时,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4.2.3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而且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儘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或根据伤病员的不同伤情、病况分别送至相应的医疗机构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採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需要向邻近设区的市通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通报,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4.5应急回响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回响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回响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队伍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路,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网路
市级建立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各县(市、区)要依託县级医疗机构建立急救中心(站)。根据医疗救治需要,不断加强通讯、设备、技术、现场救护、安全运输和指挥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综合力量较强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急救机构,确保完善全市急救网路。
紧急情况下,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具有指挥协调全市医疗急救资源的职能。
5.3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公共突发事件的类型、多发区域及各医院的综合实力,建立市紧急救援医学临床基地、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区域性核辐射救治基地、传染病救治基地、矿难救治基地和水上应急救治基地。各基地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应急方案、演练方案和培训方案。
市紧急救援医学临床基地:设在市人民医院。
市化学中毒救治基地:设在市人民医院、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
市核辐射救治基地:设在市人民医院。
市矿难救治基地:设在市人民医院、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
市水上应急救治基地:设在市人民医院。
市传染病救治基地:设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
5.4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抢救生命的仪器和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徵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任务。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ICU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是医疗卫生救援的主要力量。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市急救中心)为全市急救专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专业人员培训任务。
5.5物资储备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救护车辆、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满足应急需要。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对过期失效药品要及时更换以保证需要。
5.6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由同级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要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当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按照参保人的投保协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落实理赔工作。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公安、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给予执行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的急救车辆免费通行,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内容列入科技计画项目申报範围,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技术检测及药物研发和套用中的科技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设备的监督管理,协调药品的供应。
红十字会组织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民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贵港军分区负责协调驻贵部队有关部门,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际网路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民众性救助网路,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贵政办〔2012〕172号)同时废止。
8 附录
8.1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8.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