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0日,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胡恆江因感情纠纷,在图书馆用斧子砍死另一名同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合肥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应对胡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提请抗诉。 2014年3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恆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19日下午2时30分,胡恆江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胡恆江
- 国籍:中国
- 逝世日期:2014年8月19日
- 职业:学生
- 毕业院校:安徽医科大学
案发经过
2012年下半年,被告胡恆江因其追求同学李某一事,与被害人谈某产生矛盾,遂怀恨在心,产生杀害谈某的想法。2012年11月30日,胡恆江通过网路购买斧头一把,準备杀死谈某。同年12月19日晚,胡恆江与谈某再次产生言语冲突,决意杀死谈某。
第二天上午7时许,胡恆江携带斧头和水果刀来到安医大图书馆的自习室等待,上午8时左右,谈某来到自习室看书,胡恆江遂持斧头从背后对着谈某的头、颈部连砍十余次,因恐其不死,接着又对谈某头、颈部连砍数斧致谈某倒地。
此后胡恆江又将谈某从课桌下拖出,并再次持斧头对其连砍数次,致其当场死亡。之后胡恆江曾拨打110报警电话,但未能接通,被闻讯赶来的学校保全控制,随后警方赶到将其带走。
调查分析
对于胡恆江称其是一时冲动才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胡曾明确供称他在第二次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后就决意将其杀死,且特意为此购买作案工具,案发当天携作案工具到自习室等待谈某,显系有预谋、有準备的犯罪。对于胡恆江供称谈某曾言语威胁过他,但无其他证据印证,李某证言中曾提到关于谈某威胁胡的事实均来源于胡的转述,不能起到印证作用。
法院认为,胡恆江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準确。被告人虽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对于抗诉机关认为应判处胡恆江死刑立即执行的意见予以採纳。
审理过程
2013年年底,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鑒于胡恆江有自首情节,当庭亦认罪、悔罪,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恆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判决后,合肥市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省检察院也支持合肥市检察院的抗诉。
2014年3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恆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医大命案”兇手胡恆江于2014年8月19日被执行死刑。胡恆江在执行死刑之前提出了死后的两个遗愿:一是捐献眼角膜和其他身体器官,二是由于他自己很喜欢大海,希望能将骨灰撒到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