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权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权力。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权力之一。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其中杀人、强姦、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将其核准权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髙级法院行使。
但其中杀人、强姦、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将其核准权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髙级法院行使。最高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法院核准。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没有抗诉、抗诉的,均由高级法院行使核准权。最高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最高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