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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律师执业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2020-08-08 20:26:26) 百科

金华市律师执业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协各联络小组(分会)、义乌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法务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法通〔2012〕19号)精神,现将《金华市律师执业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金华市律师执业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 文号:司法通〔2012〕19号
  • 时间:2014年6月27日
  • 发文单位:法务部
全文内容
关于印发《金华市律师执业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协各联络小组(分会)、义乌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法务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法通〔2012〕19号)精神,现将《金华市律师执业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司法局金华市律师协会
2014年6月27日
金华市律师执业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法务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加宣誓的对象为经浙江省司法厅依法核准,本市内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金华市司法局和金华市律师协会在向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颁发执业证同时告知其应按规定参加律师宣誓。
二、宣誓活动由金华市司法局会同金华市律师协会组织进行(义乌市律师由义乌市司法局会同义乌市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三、宣誓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
律师协会应及时统计宣誓人员名单,并在举行律师宣誓仪式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举行仪式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参加宣誓的律师。
四、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金华市司法局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金华市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金华市司法局和金华市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準确,语音铿锵有力;
(六)整个宣誓仪式过程应当保持肃静。
五、宣誓应按照以下程式进行: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完毕后,宣誓人在誓词上籤署姓名、宣誓时间。
经宣誓律师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叄份,一份由宣誓律师收执,一份由金华市司法局存入该律师的执业档案,一份由金华市律师协会留存。
六、宣誓仪式结束后,金华市司法局和金华市律师协会应将活动情况书面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师协会,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
七、新执业律师(含重新执业律师)应当及时参加执业宣誓仪式,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其本人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参加下一次的宣誓仪式。
对既不参加宣誓仪式,又不提供承诺书参加下一次宣誓仪式的,金华市律师协会应上报省律师协会,并由省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八、宣誓工作受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指导和监督。
九、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宣誓,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十、本实施办法由金华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律师宣誓誓词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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