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範》。
申报对象
自然人。
申报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其中一方户口属于蒙城县);
2、双方自愿结婚;
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5、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係;
7、男女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申报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係的声明;
4、军人应持军人身份证件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注: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管理部门更正,需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办理程式
申请——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按照下列程式进行:
1、查验申请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6、颁髮结婚证,祝贺新人;
7、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申请复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式办理;
8、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準的通知》(计价格523号)、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字(2001)168号 。
收费标準
婚姻证书费9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