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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宣誓制度

(2020-01-29 05:38:23) 百科
律师宣誓制度

律师宣誓制度

律师宣誓制度设立于2000年6月17日,是为了规範律师宣誓活动,引导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信念,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而设立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律师宣誓制度
  • 组织者: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协会
  • 主持人: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
  • 领誓人:律师协会会长或副会长
  • 监誓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人
  • 设立日:2000年6月17日

制定背景

2000年6月17日,全国律协印发《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但是由于内容过于笼统,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2010年9月,中办、国办转发《法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中明确提出,要实行律师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
2011年12月1日,法务部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採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2012年2月3日,法务部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各地律协根据该决定製定了相应的律师宣誓规则,并组织开展律师宣誓活动。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对律师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法务部部颁规定,全国律协决定对原有的《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的决定》进行重大修改,出台《律师宣誓规则》。
2018年,根据全国律协年度工作任务分工,全国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主要依据法务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借鉴了广东省律师协会、襄阳市律师协会等地的律师宣誓规範,起草了《律师宣誓规则》。规则委对规则草案进行了广泛讨论,经反覆修改,形成了规则讨论稿。5月13日,全国律协会长办公会对规则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5月25日,规则报法务部律公司徵求意见。6月9日将规则提交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规则委根据法务部律公司、法制司、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和9月1日全国律协会长办公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规则进行完善,形成规则(送审稿)。10月26日规则(送审稿)经第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宣誓誓词

新版本

我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2018版)
律师宣誓制度

旧版本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2012版)

程式要求

宣誓人员

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应当进行律师宣誓。

宣誓程式

(一)领誓人、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监誓人在宣誓人侧前方面向宣誓人站立;
律师宣誓制度
(二)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三)奏唱国歌;
(四)宣诵誓词;
(五)监誓人确认宣誓效力;
(六)宣誓人在誓词上籤署姓名、宣誓日期。

仪式要求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或受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相关负责人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

宣誓方式

(一)单独宣誓。可不设领誓人,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诵读誓词。
(二)集体宣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逐句跟诵誓词。领誓人领诵完誓词、诵毕“宣誓人”后,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肢体残疾或者患病等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的立正姿势宣誓的,可以其他适当、庄重的姿势进行宣誓。

部长监誓

2018年12月2日上午,中国首个“宪法宣传周”开启之际,全国各地400多个城市联动,组织开展律师集体宣誓活动,近10万名律师参加集体宣誓,司法行政机关用10万律师的铮铮誓言为共和国首个宪法宣传周“剪彩”。同时,法务部部长傅政华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出席律师集体宣誓仪式并担任监誓人,这在新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法务部部长傅政华出席律师集体宣誓仪式并担任监誓人法务部部长傅政华出席律师集体宣誓仪式并担任监誓人

宣誓意义

1、加入法律职业共同体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通过宣誓,律师表明自己的共同体成员身份。不仅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也需要进行宣誓。这种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宣誓制度意味着在未来的执业活动中,律师应当以文明、不失尊严的方式对待其他共同体成员。所以规则要求,律师要在协会会长、副会长的带领下宣誓。
2、取得职业信任,表明恪尽职守
律师宣誓制度
律师是法治队伍的成员,其执业权利是来源于司法的授权和人民的授权。宣誓是律师取得执业信任的方式。律师作为一个司法职业,需要取得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授权。因此,规则要求,律师在司法机关监督下进行宣誓,代表司法机关对律师信任的起点。同时,律师以社会化方式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需要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授权。因此,规则要求律师以公开宣誓的方式,宣读格式化的誓词,表明接受公众监督、践行誓词精神的态度。
3、彰显律师职业的公共属性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曾说“律师以收善良结果为贵,不徒以谋当事人之利益为能”。律师职业不仅是为个人谋利,更需要为建设公正公平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这是律师职业的公共属性。通过宣誓,能彰显律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律师对于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和责任感,并将他们置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制之下。因此,规则要求律师要面对国旗,手抚宪法进行宣誓。
总之,宣誓是一种庄重的仪式,誓言是对信仰的承诺。

《律师宣誓规则》

律师宣誓规则(试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5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範律师宣誓活动,培育中国律师的职业精神,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务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应当进行律师宣誓。
第三条 宣誓仪式由地市一级律师协会或者省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律师宣誓。
第四条 律师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第五条 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或受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相关负责人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
第六条 宣誓仪式按下列程式进行:
(一)领誓人、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监誓人在宣誓人侧前方面向宣誓人站立;
(二)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三)奏唱国歌;
(四)宣诵誓词;
(五)监誓人确认宣誓效力;
(六)宣誓人在誓词上籤署姓名、宣誓日期。
第七条 宣誓仪式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可不设领誓人。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逐句跟诵誓词。领誓人领诵完誓词、诵毕“宣誓人”后,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肢体残疾或者患病等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的立正姿势宣誓的,可以其他适当、庄重的姿势进行宣誓。
第八条 宣誓人宣誓,应免冠,内着浅色衬衣,领口系戴深红色领巾,外着律师出庭服装,律师出庭服装胸前佩戴律师徽章,穿着深色正装裤和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正装裙。
律师出庭服装应当洁净、平整、无破损,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覆盖其他衣物,不得佩带其他饰品或者挂戴其他物品。
第九条 宣诵誓词,倡导使用国语。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律师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宣誓。
宣誓人、领誓人应当以正常语速完整宣诵誓词,吐字清晰,语音宏亮,并不得对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誓词内容进行添加、删减或者歪曲发音。
第十条 监誓人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宣誓,宣布确认有效。
监誓人发现宣誓活动中存在不符合本规则的情形的,应当宣布宣誓无效,要求重新宣誓。
宣誓人拒不宣誓或者重新宣誓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审查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或者责成所属律师事务所重新进行考核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经确认有效并由宣誓人签署姓名的誓词存入该宣誓人的执业档案。
第十二条 律师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準则,接受律师行业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律师重温誓词活动,可根据情况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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