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共享时代是指知识共享组织以构建一个合理、灵活的着作权体系为宗旨,设计了一系列许可协定,作者在保留某些权利的情况下,作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自由複製或修改,这与传统的所有权利保留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从而使其他人能够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获得更多的创作素材。知识共享协定的授权方式简便易行,既易于让使用者获得作者授权,也有助于网路领域作品着作权的保护,解决了传统着作权保护模式所遇到的诸多问题,特别适合于数字时代着作权保护与利用的要求,因而受到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遍重视欢迎。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新共享时代
- 宗旨:构建一个合理、灵活的着作权体系
- 时间:2001年
- 地点:美国史丹福大学
背景介绍
知识共享组织于2001年在美国史丹福大学成立。该组织以知识共享为理念,遵从现有的法律框架,利用网际网路的技术手段,力图克服传统着作权保护方式的不足,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定,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且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方法。传统的着作权利用方式通过“一对一”的协商来获取授权,随着网路的飞速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应实践需要,不仅不利于发挥网路的技术优势,也因作品由于缺乏作者的授权协定,而使其使用难以符合作者意愿,不利于网路世界着作权的保护。为此,知识共享组织以构建一个合理、灵活的着作权体系为宗旨,设计了一系列许可协定,作者在保留某些权利的情况下,作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自由複製或修改,这与传统的所有权利保留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从而使其他人能够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获得更多的创作素材。
知识共享协定
2002年12月,知识共享组织发布了一系列着作权许可协定,供公众自由使用,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工具,帮助人们把他们的创造性作品贡献于公共领域,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保留他们的着作权,而授权他人针对特定用途自由使用,以此增加网路领域的创造性公共资源,便利作品传播和促进着作权保护。根据该协定,授权内容包括四个要素: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和不得演绎创作。在使用协定时,须在作品旁边加上想申明保留权利程度的图示,并且把图示连结到知识共享组织的页面,这样就表明其作品使用了该许可契约以及对使用者的授权内容。知识共享协定的授权方式简便易行,既易于让使用者获得作者授权,也有助于网路领域作品着作权的保护,解决了传统着作权保护模式所遇到的诸多问题,特别适合于数字时代着作权保护与利用的要求,因而受到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遍重视欢迎。
美国史丹福大学教授劳伦斯·莱西格(倡导建立知识共享制度,被称为“知识共享之父”):
从唯读文化到读写文化
文化有“唯读文化”和“读写文化”之分。如果一个社会的大众消费者只是消费别人所创造的东西,而不是自己进行文化的创造,那幺这就是唯读文化社会。反之,如果大众消费者也能参与文化的创造,就是一个读写文化社会。
传统着作权法是唯读文化的产物,阅读一本书,不会产生复件,如果你把书给另外一个人,也不会产生一个新的複製品,即使你把书当枕头用法律也不会管,因为它不产生新的複製品。但在数码时代,情况发生变化,着作权法规制的主要是複製行为,而在数码世界中,每一种使用方式实际都会产生一个新的複製品,比如在电脑上即使仅仅是阅读一个档案的话,如果不产生一个新的复件,实际上也是不可能进行的。如果法律支持着作权人完美地控制别人如何使用文化,而且得到技术手段的支持,就会使网际网路越来越成为一个只供阅读的网路。
但文化既可以被消费,也应该鼓励人们去分享这种对文化的创造,这是网际网路读写文化的体现。这种分享文化的能力是21世纪真正的机遇所在。现在的法律在制定时,并没有考虑网际网路上一些新的创作形式,比如利用数位技术对已有作品进行的混编等,如果法律对此进行强制禁止,会扼杀这种具有创造性的读写文化。
所以人们要实行知识共享制度。根据知识共享制度,如果某个作曲家编了一首曲子,并通过知识共享协定发放,允许别人来进行重新混编,别人改编后又放回到网上,这样两个创作者实际上是在没有对话、没有承担沉重法律义务的情况下进行了协同创作。
科学的作用不仅在于创造新的知识,也在于创造能够让大家都能够获得的知识,这是科学的理想。科学知识应能为世界上所有的人获得,知识共享的背后,正是这样一个非常简单的理念。知识共享不是忽视着作权,而恰恰是看到着作权的重要,只不过所推崇的是达到一种平衡,让学者、科学家、艺术家等都能通过自愿的选择进行知识共享,这样既尊重原创者的利益,又让大众受益。
美国网际网路档案馆收藏部主任斯图尔特·希非:
协定的具体套用
美国网际网路档案馆之所以能够存在,就是因为有了知识共享制度。我们现在有三分之二的内容来自于知识共享协定的许可。而任何人到我们的图书馆,不是进行借与还,而是下载、複製然后使用。我们强调人类知识的普遍可获得性,通过协定许可来实现知识共享,并保证分享知识的免费性。我们现在已经创造了这样一个全球的网路,使人们合法地获得、方便地使用他们所要的信息。其内容包括影像、教育课程、软体、图书和网页等等。在收集和使用这些信息的过程中,知识共享协定发挥了很大作用,由于有了知识共享的许可,我们可以传送、允许别人複製这些信息。现在知识共享协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们多年的收集工作中,广播、电视、教育各个行业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定的年增长率是300%。
知识共享组织国际合作项目主任汉高:
知识共享协定的国际化努力。现在知识共享理念在国际上已得到广泛的传播,在促进知识传播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力图建立一个国际性的许可框架,让知识共享协定转化为各国的立法,让世界各国法律人才在知识共享的框架下工作。我们首先是在各个司法管辖区找一个合作伙伴,进行有关档案的起草工作,然后付诸于公众进行讨论,形成修改意见。在这些条件具备之后,进行协定许可的发放工作。现在知识共享组织已经与近7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合作关係,有29个国家已经有了本土版的知识共享许可协定。
我们的工作旨在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兼容与整合,保证知识共享许可的可执行性,使在网上可公开获取的作品数量不断增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
中国有可与DMCA相媲美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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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的一个理论基石就是社会公众利益和着作权人权利的平衡。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能让社会成员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他们有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的。社会要给社会成员以良好的文化食粮,而这些文化食粮有赖于智力创造者的创作,因此法律必须把这些创作的一部分利益给他,这就是智慧财产权的保护。这种平衡是着作权法的基石,破坏这个平衡,就会损害社会的发展。法院在处理案件、制定司法政策时,都是把这种平衡作为理论基础的。
现在信息产业获得巨大发展,它需要怎样的法律环境,这是我们法律人应该考虑的。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负责创新,但要应对创新,要应对技术、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合理的法律环境。我们要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完善机制,应对国际挑战。现在计算机网路已经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不同主体的利益不断发生碰撞,网路着作权纠纷层出不穷,这受到了人们的关注。1998年美国颁布了千禧年着作权法(DMCA),应对了网路对着作权保护的挑战。2000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路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被一些专家包括国外专家称之为是与美国DMCA相媲美的一个法律机制。这个法律机制因应了中国网路事业的飞速发展,规範和促进了我国网路信息事业有序发展的法律环境的形成。
信息产业部电子智慧财产权谘询服务中心主任赵天武:
知识共享协定适合数字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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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际网路的发展对传统的着作权制度造成了冲击。在网路环境中,“印刷着作权”已跃升为“数字着作权”。网际网路中一些作品经过修改、分解、重组成为新的作品,使得着作权归属变得複杂。而网路的匿名性、开放性和分散性,使网路上的着作权保护更加困难。但是,如果通过法律方面的调整和推行行业自律,网路的这种冲击会变成推动力,网际网路作为一种新型的先进传播媒体,将成为着作权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有13亿人口,这幺多的人需要有信息沟通和了解的渠道,如何解决网际网路上信息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这是我们在进行产业建设中需要考虑的。从产业部门来讲,要合理解决网际网路信息提供商与信息服务商的责任与义务,解决权利人和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等问题。
由知识共享组织设计并向社会提供的一系列着作权许可协定解决了传统着作权保护模式所遇到的诸多问题,比较适合数位化时代着作权保护与利用的新要求。
国家着作权局着作权司副司长许超:
在知识共享要求下,着作权保护如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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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要求进行知识共享,比如说为了教育的目的,为了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发展,要把文化知识变成共享的资源。共享资源,最简单的就是免费使用,为了实施这个工程国家拨了很大一笔钱,委託文化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做,但遇到了一些困难,其中着作权保护是一个很大问题。国际上也对我们的智慧财产权保护不断提出新问题,这些跟数字时代的发展有直接关係。对此,我国的智慧财产权保护,特别是着作权保护下一步要向什幺方向发展,我们现在保护着作权应该保护到什幺层次,换句话说,我们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是仅追究到複製、发行这个层面,还是要继续追究到终端用户,这是值得研究的。我们要考虑,着作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会不会对我们整体法律制度产生影响,怎样找到适合我们国情发展的方向,这是政府和科研教学部门应该要做的。
保护机制
中国网际网路信息中心的统计显示,到2005年底,我国网民总人数为1.11亿人,居世界第二位,比上年增加18.1%,是1997年第一次进行调查统计时的179倍;上网计算机4950万台,比上年增长19%,是1997年的165倍;网站数为694200个,比上年增长3.8%;网路国际出口频宽136106M,比上年增长82.9%;CN域名已成为亚洲最大的国家顶级域名,全球排名由2005年的第13位上升为第6位。
网际网路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的着作权保护制度造成了冲击。网路技术不断衍生出新的创作形式和传播载体,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比如较早的网路数字图书馆被诉侵权案,以及最近的胡戈改编《无极》被指侵权的纠纷等。
我国法律回应网路发展的特点,及时制定、修改了相关规定。2001年修改的着作权法确认了网路传播权,修改的商标法虽未涉及网路问题,但明确规定了确认驰名商标的标準,提供了对网路环境下驰名商标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法律前提。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路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作品数位化以后,着作权仍然属于原作品的着作权人。2005年,国家着作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网际网路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将着作权法中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路权保护在网际网路这一传播媒介中具体化。此外还有《网际网路服务信息管理办法》、《中国网际网路域名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构建起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网路着作权机制,规範和促进了我国网路着作权的保护。
3月29日至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IET基金会、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开放式教育资源共享协会共同举办的“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协定发布会暨数位化时代的智慧财产权与知识共享国际会议”在北京举行。来自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及我国有关机构和学校的部分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发布了知识共享组织设计的知识共享协定的简体中文版,并围绕全球视野中的开放共享运动、网路环境下的着作权及其许可模式、计算机软体的智慧财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新共享时代
如果你能租车,干吗买车呢?这个简单问题,成了一种日益壮大的行业的奠基石:如果你在宜家买完家具之后,随时可以租到车子装运回家,何必花钱买一辆车、支付停车费呢?如果你能在家附近的停车架取出一辆脚踏车,再停放到办公室附近的停车架,何必买脚踏车、冒被偷的风险呢?
如果你能很方便地租到DVD,看完后放进店家提供的信封、扔进邮筒即可归还,何必买碟片呢?当然,出租生意并不新鲜,连锁酒店和租车行已存在多年。有人认为,世界最古老的行业也包含有出租的内涵。
但在过去50年中,面对拥有派,租借派一直节节败退。由于买洗衣机的人多了,投币式自动洗衣店纷纷关门;直到金融危机发生,几乎世界各地的买房者都在增加。出租市场变得僵化:旅馆和租车行的生意模式数十年不变。
拜新技术、紧缩和绿色风气所赐,这一切目前正在发生戏剧性变化。网际网路使得比价变容易了,也助长了新型的租借和共享方式。
例如在汽车销量低迷之时,汽车共享却蒸蒸日上。美国Zipcar公司会员人数达40万,他们只需支付一笔年费,就可以按小时租车:先上网找到停泊在最近的Zipcar汽车;用完再归还到众多指定停车点之一。
影碟出租行Netflix通过方便顾客邮寄租、还碟片,去年做了1.16亿美元的生意。现在连政府都参与进来:伦敦等城市向市民提供脚踏车租借。潮流人士为此叫好。“共享是清洁、乾脆利落、时尚和后现代的。”《纽约时报》的马克·勒文撰文指出,“而拥有则沉闷、自私、怯懦和落后。”
还有两本新书专门探讨共享热:《我的就是你的:合作消费的崛起》和《商业的未来在共享》。。人们正在租藉以前没想过租借的东西,例如服装和玩具。借包网将Netflix的概念运用在高档手袋上,声称可让女人避免花在搜寻合适包袋上的“情感与金钱牺牲”;加州门罗公园市的TechShop公司专门向业余发明家出租工作间和设备。
还有一些“合作消费”的先行者,乾脆甩掉了库存,只充当中介的角色,帮人们销售多余的东西——从停车位到能源。
CouchSurfing网站让家有空余沙发的人,与愿在上面睡觉的出行人配对;大家的共识是,后者也肯为网路上的其他人做同样的事。目前在全球7.9万个城市中,共拥有230万该网站的注册用户。
thredUP网站让人们从交换儿童服装、化妆品到电子游戏等各种物品。Freecycle帮人们免费送出不需要的物品,以免它们最终被填埋;该网站的全球网路用户多达760万。
开办Zipcar和Freecycle的人动机可能不一样,但他们拥有共同的信念:使用权往往比拥有更重要。有网际网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GPS器材可以将你和住在附近想拼车上班的人联繫起来;社交网路可以降低“合作消费”的一大障碍——信任。例如Couchsurfing的用户如果对求租沙发者不放心者,按一个键就可以了解其他人对对方的看法。
人们对闲置品变得越来越不耐烦。美国人平均将18%的年收入花在保有一辆停多走少的汽车上;半数美国家庭拥有电钻,但多数人仅用过一次;这些都是极大浪费。另外,“消费博爱”也很好玩。Zipcar的广告说:“今天你想开宝马还是沃尔沃?”
人们对炫耀性消费的态度正在改变。以前人们喜欢通过拥有大量东西,来展示自己的地位。如今很多炫耀性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却通过虚拟方式来达到相同效果:用Twitter来展示自己在做什幺,用Shelfari展示自己在看的书,用Digg展示自己的兴趣,通过Facebook展示自己认识的人。合作消费正是这种新经济的理想信号指示灯。
这一新模式不无局限,例如按时归还Zipcar可能很麻烦,但共享的大潮仍在加快步伐。Zipcar的模仿者在上千个城市涌现,每周都有自称是“某某商品的Netflix”的新公司出现。集体消费也在打乱现有的商业模式。
网际网路是新潮的同义词。若能鼓励人们循环使用,它也可能使製造经久耐用产品的美德复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