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八绝协会是以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业务主管单位,经北京市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于2015年01月16日正式成立。致力于国粹燕京八绝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与发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燕京八绝协会
- 外文名:Beijing Eight PalaceHandicrafts Association
- 类 型:社会团体法人
-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大街20号
协会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燕京八绝事业的传承与发展。
二、开展燕京八绝文化研究,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理论建设,组织开展燕京八绝与国内其他文化遗产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的文化交流、研究和联谊等活动。
四、落实十八大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积极开展与国外相关机构的学术研究及交流活动,努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五、搭建培训平台,组织开展各类燕京八绝职业技能培训,编辑出版会刊及燕京八绝领域的专业出版物。
六、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服务,评选优秀会员企业及燕京八绝传承人,鼓励燕京八绝艺术人才不断推出新的艺术作品。
七、开展诚信建设,提升本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慈善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八、承办政府委託的其它工作。
协会领导
北京燕京八绝协会会长 柏德元
北京燕京八绝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柏群
北京燕京八绝协会副会长 万紫
北京燕京八绝协会副会长 李志刚
北京燕京八绝协会副会长 张铁城
北京燕京八绝协会副会长 张继宏
北京燕京八绝协会监事长 孟凡婵
北京燕京八绝协会副秘书长 张志伟
北京燕京八绝协会副秘书长 杨宁
办公室主任:杨宁
会员部主任:刘丹
事业发展部主任:杨港
事业发展部副主任:刘博闻
财务部主任:侯艳
协会活动
北京燕京八绝宫廷艺术精品巡展暨燕京八绝慰问南水北调中心城市活动(以下简称巡展慰问活动)
1.巡展慰问活动北京启程仪式
2015年5月8日,由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北京燕京八绝协会承办的“北京燕京八绝宫廷艺术精品巡展暨燕京八绝慰问南水北调中心城市活动”启程仪式在石景山区承恩寺北京燕京八绝艺术馆隆重举行。

2.巡展慰问活动十堰启动仪式
2015年5月10日下午,由北京市文学艺术联合会、十堰市委宣传部主办,北京燕京八绝协会承办,十堰市文联,十堰市文体局协办的“北京燕京八绝宫廷艺术精品展暨燕京八绝慰问南水北调中心城市活动启动仪式”在市美术馆举行。

3.巡展慰问活动南阳启动仪式
为倾情回馈河南南阳人民对南水北调事业的牺牲和奉献,加强北京与南阳地区的文化艺术交流,北京燕京八绝宫廷艺术精品巡展暨燕京八绝慰问南水北调中心城市活动南阳站正式启动。

协会机构设定
(1)办公室。其主要职责:统筹管理本会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统筹负责本会的档案文书管理;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以及会议决议的督办事项;负责本会的接待工作及各部室关係、分会关係的建立、维护及保持。
(2)财务部。其主要职责:负责建立本会财务账、现金账和固定用品账;负责本会内部账务的管理、报账和登记工作;负责本会开展各项活动时的开支预算、物资採购及开支结算工作;负责本会经费的账务管理工作;保管好财务工作中的各种票据、印章,按时进行年检、年审工作;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3)会员部。其主要职责:负责本会会员的服务与会员的发展;负责组建、管理和发展二级机构;负责本会会员会费的收缴;本会委託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工作任务有关的事宜。
(4)事业发展部。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以燕京八绝为核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活动;负责组织开展燕京八绝为主题的各项展览展示活动;负责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及燕京八绝领域的专业出版物;加强理论建设,组织开展燕京八绝与国内其他文化遗产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的文化交流、研究和联谊等活动。
北京燕京八绝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燕京八绝协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Eight Palace Handicrafts Association,缩写BEPH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从事“京作”特色宫廷艺术的金漆镶嵌、花丝镶嵌、景泰蓝、牙雕、玉雕、雕漆、京绣、宫毯等燕京八绝非物质文化技艺遗产保护、传承、生产、研发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从业者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致力于国粹燕京八绝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与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带领燕京八绝立足北京、面向全国、走向世界。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大街20号。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範围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燕京八绝技艺传承与推广;
(二)开展燕京八绝文化研究,积极参与制定发展规划,弘扬首都古老文化传统工艺,向政府部门提出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理论建设,组织开展燕京八绝与国内其他文化遗产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的文化交流、研究和联谊等活动;
(四) 落实十八大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积极开展与国外相关机构的学术研究及交流活动,努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五) 开展继续教育,搭建培训平台,组织开展各类燕京八绝职业技能培训,编辑出版会刊及燕京八绝领域的专业出版物;
(六) 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服务,评选优秀会员企业、作品及燕京八绝传承人,鼓励燕京八绝艺术人才不断推出新的艺术作品;
(七) 开展诚信建设,提升本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慈善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八) 开展谘询服务,提供国内外行业技术情况报告和市场信息,组织产品展示,指导会员单位的活动;
(九) 承办政府及有关单位委託的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本团体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
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準;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四 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準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 9 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範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準收取会员会费。年会费须在每年12月底前交清。对确有重大困难的会员经申请,由秘书长核实,并经会长批准,年费可以给予减缓交纳。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01 月 1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