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和加拿大关于划定美加边界的条约是由美国,加拿大在1925年02月24日,于华盛顿签定的条约。
基本介绍
- 条约分类:边境
- 签订日期:1925年02月24日
- 条约种类:条约
- 签订地点:华盛顿
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及不列颠海外领地国王兼印度皇帝陛下代表加拿大自治领与美利坚合众国愿意在某些地点更精确地予以规定并完成划定合众国和加拿大的国界工作,并予以维持,为此目的,决定缔结一项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全权代表姓名略。--编者)
上列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
鑒于大不列颠与合众国在1908年4月11日缔结的关于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的边界条约第五条规定要按照1783年9月3日和1842年8月9日大不列颠与合众国缔结的条约所规定,进行测量和划定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从苏比利尔湖(SuperiorLake)西岸的皮金河(PigeonRiver)河口起至伍兹湖(LakeoftheWoods)最西北地点上的国界线;
并鑒于上述1908年4月11日缔结的条约第六条规定要在根据现行条约所建立并由缔约双方在1872年共同为此目的而委派的联合委员会所测量、製图和立界的从伍兹湖最西北地点起至落基山(RockyMountains)山峰沿着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的国界线,重新装置和修配那些已遗失或损坏的界石和再增建些界石和边界标誌。
并鑒于根据上述1908年4月11日条约委派的委员们指示下所进行的测量,发现1783年9月3日和1842年8月9日缔结的各条约所规定,从苏比利尔湖西岸的皮金河河口起至伍兹湖最西北地点的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的边岸线根据现行条约所建立并由缔约双方在1872年为此目的而委派联合委员会所测量、製图和立界的。从伍兹湖最西北地点起至落基山山峰止的边界在伍兹湖上邻接的上述最西北地点及其正南面有五处交叉,同时发现在伍兹湖内有两小块全被加拿大水域包围的合众国水域,其全部面积为2.5英亩;
并鑒于在这些交叉点的最南面的北边的边界线上,从未竖立过永久的界石;
缔约国双方为规定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在伍兹湖更切实明确的边界起见,兹同意位于北纬49°23′04〃49,西经95°9′11〃61的最南面的交叉点将为从苏比利尔湖西岸的皮金河河口起至伍兹湖最西北地点止这一段历来被称为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国界线的终点,同时亦为从伍兹湖最西北地点起至落基山山峰止这一段历来被称为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国界线的起点,以该最南交叉点代替上述最西北点。
上述最南之点将由根据上述1908年4月11日条约所委派的委员们设定并立界而且也由他们在依照上述条约第五和第六条规定所準备的图上标誌出来并且应将委员们所做设定该点这项工作的详细记载连同关于已立几处界石的性质和位置的说明附在根据上述条款作出的报告内。
这样确定并立界的地点应被视为从苏比利尔湖西岸的皮金河河口起至伍兹湖最西北地点止,这一段历来被称为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国界线的终点。同时亦为从伍兹湖最西北地点起至落基山山峰止这一段历来被称为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国界线的起点。第二条
鑒于1908年4月11日大不列颠与合众国关于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边界条约第六条规定要在根据现行条约所建立并由条约缔约双方在1872年为此目的共同委派的联合委员会所测量、製图和立界的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国界,即沿伍兹湖最西北地点,南至北纬49°,由此向西,沿着该纬度线至落基山山峰,重新设定和修配那些已经遗失或损坏的界石,并再增建些界石和边界标誌;
并鑒于1908年4月11日缔结的上述条约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为执行该条规定应遵守上述联合委员会1876年5月29日末次会议议定书所载协定,根据该议定书,双方同意在沿着第北纬49°的各界石相距之间,边界线有与北纬49°线相适应的曲度;
并鑒于根据上述1908年条约第六条规定委派并依此项规定执行职务的委员们已根据需要在原有界石之间标出边界线,该界石是由1872年委派的联合委员会按照1876年5月29日前述联合委员会末次会议的议定书所载协定和1908年条约第六条所规定的那样建立的,即在连线原有的界石线上安置中间界石,均列成与北纬49°线相适应的曲度。
并鑒于按照1908年条约第六条执行职务的委员们在从伍兹湖至落基山山峰沿着北纬49°线所建立的或重建的相邻界石之间的平均距离是11/3英里,因此北纬49°弧形线和连线两个相邻界石的直线之间的偏差,就每两界石之间的平均距离而言,只是1/3英尺,在任何情况下,实际偏差决不超过18/10英尺;
并鑒于在委员们建立的或重建的各相邻界石之间在地面上划一与第49°北纬线相适应的线是不切合实际的,如果在相邻界石间划一直线来确定边界将是更加彻底有效;
并鑒于在地面上确定相邻界石之间的边界上任何一点是合适的,缔约双方为了完成并完全有效地划定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从伍兹湖最西北地点起至落基山山峰止一段边界起见,同意从伍兹湖最西北地点起至落基山山峰止历来被称为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国界线应规定为由一联串连线各相邻界石的直线构成,(此项界石由执行1908年条约第六条的委员们所建立或重建并在图上标誌出来)以此代替1876年5月29日上述联合委员们的协定中所规定,并经上述1908年条约第六条引述即在各界石之间的线应有与第49°北纬线相适应的曲度。第三条
鑒于1910年5月21日大不列颠与合众国缔结的条约,规定了在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从位于特里特岛(TreatIsland)与僧头角(FriarHead)之间的派萨马古的湾(PassamaquoddyBay)上一点起至大马南海峡(GrandMananChannel)中部止的国界线,并规定了该线的设定应由根据1908年4月11日所委派的委员们划定并标誌起来;
并鑒于根据上述1910年5月21日条约所进行的测量,发现上述条约所规定,处于大马南海峡中部的边界线终点距离加拿大自治领大马南岛的海岸线及距离合众国的缅因州(StateofMaine)的海岸线均不到三海里并发现在上述终点和公海间的大马南海峡有一可能发生管辖上争执的小水域;
缔约双方为了完全地规定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在大马南海峡的边界线,同意从根据上述1910年5月21日条约规定的边界线的终点向西南34°42′伸延2383米通过大马南海峡中部以至公海。
这样规定的路线应由根据1908年4月11日条约委派的委员们设定和划定,并绘製在根据上述条约第一条规定採用的图表上。委员们所做设定和划定该线工作的详细记载,连同对已建立起来的几个界石的说明应附在根据1908年4月11日条约第一条所做成的报告内。
这样规定和划定的路线得被採为并视为是1910年5月21日条约所规定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在大马南海峡从边界线终点起至公海上的边界线。第四条
鑒于,根据大不列颠与合众国间现行的条约,在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已进行测量并有效地划定了边界线,该线是通过诸大湖和圣劳伦斯河(St.LawrenceRiver)并通过乔治亚(Geogia)、哈罗(Haro)和胡安德富卡(JuandeFuca)诸海峡,从第49°纬线起至太平洋止,关于加拿大自治领和阿拉斯加之间的边界则从北冰洋起至圣爱利斯山(MountSt.Elias)止,并且已将有关共同签字的地图和报告书交存两国政府;
并鑒于对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从乔治亚海湾起至苏必利尔湖和从圣劳伦斯河起至大西洋止,以及加拿大自治领和阿拉斯加间从圣爱利斯山起至木松角(CapMuzon)止的边界线所行的测量和有效的划定工作即将完成;
并鑒于界石在变质,而且时时在遭受损坏;同时边界痕迹已被一些丛树掩盖着;
并鑒于常在变化的情况时时要求增建一些界石或将现存界石重新安置,使边界能更确切和明显地标誌出来;
缔约双方为了在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以及在加拿大自治领与阿拉斯加间维持一条设定的或行将设定的有效的边界线,并为在解决两国政府间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如有需要时,确定边界线上任何地点的位置,兹同意共同授权和指示那些根据1908年4月11日条约所委派的委员们,在他们认为必要的时候去检查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以及加拿大自治领与阿拉斯加间的边界线的各段;去修理一切已损坏的界石和浮标;去重建新设定和重建已损坏的界石,使边界痕迹露出;迁移一些界石到新址,并增设一些他们所认为适当的界石与浮标;在任何时候保持本条约和以前缔结的或今后将缔结的条约所规定的在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之间以及加拿大自治领与阿拉斯加之间的有效的边界线;并在解决两国政府间可能发生的问题如有需要时,确定边界线上任何地点的位置。
上述委员们应随时向各自政府提交一项联合报告,至少一年一次,该报告叙述所进行的检查,所修理的重新设定的、重建的、迁移的和装置的界石与浮标,以及显露出来的边界痕迹的英里数与位置;并应连同此项报告提交经委员们所确认和签字的地图与图表标明一年内所迁移的和增建的一切界石的位置或测量地位,并提交其他为使边界地图和记载精确地修改所需要的情报。
在1908年4月11日条约所规定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从乔治亚海峡至苏必利尔湖和自圣劳伦斯河至大西洋的边界线的测量和划定工作完成以后,根据该条约所委派的委员们将继续执行本条的规定,他们中间如有任何人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时,出缺的缔约一方应指派一名地理学专家或测量员作为委员,他们在执行本条规定方面享有如本条所授予那些根据上述1908年条约的规定所委派的委员们的同样权力与职责。
缔约双方进一步同意委员们和其助手的薪金与开支由各自政府给付,委员们按照本条规定在保持划定边界线时所产生的共同开支应由两国政府平均分摊第五条
本条约应由缔约双方批准,批准书将儘速在渥太华或华盛顿互换。本条约在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自本条约批准书互换之日起满六年后,或此后任何时间,在缔约一方接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十二个月后,第四条可予终止,终止后,则指派的委员们与其继承者不再执行所规定的职务。
本条约共两份。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籤字盖章,以昭信守。
公元1925年2月24日订于华盛顿。
(全权代表姓名略。--编者)
上列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
鑒于大不列颠与合众国在1908年4月11日缔结的关于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的边界条约第五条规定要按照1783年9月3日和1842年8月9日大不列颠与合众国缔结的条约所规定,进行测量和划定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从苏比利尔湖(SuperiorLake)西岸的皮金河(PigeonRiver)河口起至伍兹湖(LakeoftheWoods)最西北地点上的国界线;
并鑒于上述1908年4月11日缔结的条约第六条规定要在根据现行条约所建立并由缔约双方在1872年共同为此目的而委派的联合委员会所测量、製图和立界的从伍兹湖最西北地点起至落基山(RockyMountains)山峰沿着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的国界线,重新装置和修配那些已遗失或损坏的界石和再增建些界石和边界标誌。
并鑒于根据上述1908年4月11日条约委派的委员们指示下所进行的测量,发现1783年9月3日和1842年8月9日缔结的各条约所规定,从苏比利尔湖西岸的皮金河河口起至伍兹湖最西北地点的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的边岸线根据现行条约所建立并由缔约双方在1872年为此目的而委派联合委员会所测量、製图和立界的。从伍兹湖最西北地点起至落基山山峰止的边界在伍兹湖上邻接的上述最西北地点及其正南面有五处交叉,同时发现在伍兹湖内有两小块全被加拿大水域包围的合众国水域,其全部面积为2.5英亩;
并鑒于在这些交叉点的最南面的北边的边界线上,从未竖立过永久的界石;
缔约国双方为规定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在伍兹湖更切实明确的边界起见,兹同意位于北纬49°23′04〃49,西经95°9′11〃61的最南面的交叉点将为从苏比利尔湖西岸的皮金河河口起至伍兹湖最西北地点止这一段历来被称为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国界线的终点,同时亦为从伍兹湖最西北地点起至落基山山峰止这一段历来被称为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国界线的起点,以该最南交叉点代替上述最西北点。
上述最南之点将由根据上述1908年4月11日条约所委派的委员们设定并立界而且也由他们在依照上述条约第五和第六条规定所準备的图上标誌出来并且应将委员们所做设定该点这项工作的详细记载连同关于已立几处界石的性质和位置的说明附在根据上述条款作出的报告内。
这样确定并立界的地点应被视为从苏比利尔湖西岸的皮金河河口起至伍兹湖最西北地点止,这一段历来被称为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国界线的终点。同时亦为从伍兹湖最西北地点起至落基山山峰止这一段历来被称为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国界线的起点。第二条
鑒于1908年4月11日大不列颠与合众国关于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边界条约第六条规定要在根据现行条约所建立并由条约缔约双方在1872年为此目的共同委派的联合委员会所测量、製图和立界的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国界,即沿伍兹湖最西北地点,南至北纬49°,由此向西,沿着该纬度线至落基山山峰,重新设定和修配那些已经遗失或损坏的界石,并再增建些界石和边界标誌;
并鑒于1908年4月11日缔结的上述条约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为执行该条规定应遵守上述联合委员会1876年5月29日末次会议议定书所载协定,根据该议定书,双方同意在沿着第北纬49°的各界石相距之间,边界线有与北纬49°线相适应的曲度;
并鑒于根据上述1908年条约第六条规定委派并依此项规定执行职务的委员们已根据需要在原有界石之间标出边界线,该界石是由1872年委派的联合委员会按照1876年5月29日前述联合委员会末次会议的议定书所载协定和1908年条约第六条所规定的那样建立的,即在连线原有的界石线上安置中间界石,均列成与北纬49°线相适应的曲度。
并鑒于按照1908年条约第六条执行职务的委员们在从伍兹湖至落基山山峰沿着北纬49°线所建立的或重建的相邻界石之间的平均距离是11/3英里,因此北纬49°弧形线和连线两个相邻界石的直线之间的偏差,就每两界石之间的平均距离而言,只是1/3英尺,在任何情况下,实际偏差决不超过18/10英尺;
并鑒于在委员们建立的或重建的各相邻界石之间在地面上划一与第49°北纬线相适应的线是不切合实际的,如果在相邻界石间划一直线来确定边界将是更加彻底有效;
并鑒于在地面上确定相邻界石之间的边界上任何一点是合适的,缔约双方为了完成并完全有效地划定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从伍兹湖最西北地点起至落基山山峰止一段边界起见,同意从伍兹湖最西北地点起至落基山山峰止历来被称为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国界线应规定为由一联串连线各相邻界石的直线构成,(此项界石由执行1908年条约第六条的委员们所建立或重建并在图上标誌出来)以此代替1876年5月29日上述联合委员们的协定中所规定,并经上述1908年条约第六条引述即在各界石之间的线应有与第49°北纬线相适应的曲度。第三条
鑒于1910年5月21日大不列颠与合众国缔结的条约,规定了在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从位于特里特岛(TreatIsland)与僧头角(FriarHead)之间的派萨马古的湾(PassamaquoddyBay)上一点起至大马南海峡(GrandMananChannel)中部止的国界线,并规定了该线的设定应由根据1908年4月11日所委派的委员们划定并标誌起来;
并鑒于根据上述1910年5月21日条约所进行的测量,发现上述条约所规定,处于大马南海峡中部的边界线终点距离加拿大自治领大马南岛的海岸线及距离合众国的缅因州(StateofMaine)的海岸线均不到三海里并发现在上述终点和公海间的大马南海峡有一可能发生管辖上争执的小水域;
缔约双方为了完全地规定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在大马南海峡的边界线,同意从根据上述1910年5月21日条约规定的边界线的终点向西南34°42′伸延2383米通过大马南海峡中部以至公海。
这样规定的路线应由根据1908年4月11日条约委派的委员们设定和划定,并绘製在根据上述条约第一条规定採用的图表上。委员们所做设定和划定该线工作的详细记载,连同对已建立起来的几个界石的说明应附在根据1908年4月11日条约第一条所做成的报告内。
这样规定和划定的路线得被採为并视为是1910年5月21日条约所规定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在大马南海峡从边界线终点起至公海上的边界线。第四条
鑒于,根据大不列颠与合众国间现行的条约,在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已进行测量并有效地划定了边界线,该线是通过诸大湖和圣劳伦斯河(St.LawrenceRiver)并通过乔治亚(Geogia)、哈罗(Haro)和胡安德富卡(JuandeFuca)诸海峡,从第49°纬线起至太平洋止,关于加拿大自治领和阿拉斯加之间的边界则从北冰洋起至圣爱利斯山(MountSt.Elias)止,并且已将有关共同签字的地图和报告书交存两国政府;
并鑒于对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从乔治亚海湾起至苏必利尔湖和从圣劳伦斯河起至大西洋止,以及加拿大自治领和阿拉斯加间从圣爱利斯山起至木松角(CapMuzon)止的边界线所行的测量和有效的划定工作即将完成;
并鑒于界石在变质,而且时时在遭受损坏;同时边界痕迹已被一些丛树掩盖着;
并鑒于常在变化的情况时时要求增建一些界石或将现存界石重新安置,使边界能更确切和明显地标誌出来;
缔约双方为了在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以及在加拿大自治领与阿拉斯加间维持一条设定的或行将设定的有效的边界线,并为在解决两国政府间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如有需要时,确定边界线上任何地点的位置,兹同意共同授权和指示那些根据1908年4月11日条约所委派的委员们,在他们认为必要的时候去检查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以及加拿大自治领与阿拉斯加间的边界线的各段;去修理一切已损坏的界石和浮标;去重建新设定和重建已损坏的界石,使边界痕迹露出;迁移一些界石到新址,并增设一些他们所认为适当的界石与浮标;在任何时候保持本条约和以前缔结的或今后将缔结的条约所规定的在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之间以及加拿大自治领与阿拉斯加之间的有效的边界线;并在解决两国政府间可能发生的问题如有需要时,确定边界线上任何地点的位置。
上述委员们应随时向各自政府提交一项联合报告,至少一年一次,该报告叙述所进行的检查,所修理的重新设定的、重建的、迁移的和装置的界石与浮标,以及显露出来的边界痕迹的英里数与位置;并应连同此项报告提交经委员们所确认和签字的地图与图表标明一年内所迁移的和增建的一切界石的位置或测量地位,并提交其他为使边界地图和记载精确地修改所需要的情报。
在1908年4月11日条约所规定加拿大自治领与合众国间从乔治亚海峡至苏必利尔湖和自圣劳伦斯河至大西洋的边界线的测量和划定工作完成以后,根据该条约所委派的委员们将继续执行本条的规定,他们中间如有任何人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时,出缺的缔约一方应指派一名地理学专家或测量员作为委员,他们在执行本条规定方面享有如本条所授予那些根据上述1908年条约的规定所委派的委员们的同样权力与职责。
缔约双方进一步同意委员们和其助手的薪金与开支由各自政府给付,委员们按照本条规定在保持划定边界线时所产生的共同开支应由两国政府平均分摊第五条
本条约应由缔约双方批准,批准书将儘速在渥太华或华盛顿互换。本条约在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自本条约批准书互换之日起满六年后,或此后任何时间,在缔约一方接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十二个月后,第四条可予终止,终止后,则指派的委员们与其继承者不再执行所规定的职务。
本条约共两份。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籤字盖章,以昭信守。
公元1925年2月24日订于华盛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