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地方法规,发布日期1993-01-04。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
- 类型:政策
【发布单位】81205
【发布文号】合政[1993]2号
【发布日期】1993-01-04
【生效日期】1993-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发布文号】合政[1993]2号
【发布日期】1993-01-04
【生效日期】1993-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1993〕2号)
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
现将《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城市建设资金,根据皖政字(1992)31号档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的城镇国有土地可实行使用权出让,也可以实行有偿划拨。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者,除通过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全部实行有偿划拨。
军事设施、洗车场、市政工程拆迁安置用房、体育场、垃圾场、城市道路、桥樑、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厂、停车场、解困房、个人集资建住宅房和党政群机关、大中国小校非营业性使用国有土地免交划拨费。
企业兼併转移划拨土地作用权必须办理划拨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应缴纳5-10%的划拨费。
军事设施、洗车场、市政工程拆迁安置用房、体育场、垃圾场、城市道路、桥樑、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厂、停车场、解困房、个人集资建住宅房和党政群机关、大中国小校非营业性使用国有土地免交划拨费。
企业兼併转移划拨土地作用权必须办理划拨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应缴纳5-10%的划拨费。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按土地等级和用途收取(具体标準见附表)。
第四条国有土地有偿划拨程式为:
1、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档案或有关土地调配意向书向市规划局申请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用地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3、用地单位凭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覆,办理拆迁事宜。
1、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档案或有关土地调配意向书向市规划局申请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用地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3、用地单位凭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覆,办理拆迁事宜。
第五条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土地局收取,受市财政局检查、监督。
第六条通过有偿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作用权,需转让、出租、抵押的,按《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办理,其缴纳的有偿划拨费可抵销部分出让金(不计息)。
第七条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在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组织内部,需要调配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免缴有偿划拨费。
第九条通过有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连续二年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但对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徵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实行有偿划拨。
第十一条本试行规定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