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R法规:欧盟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最新的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EU-CPR),CPR法规相比旧的CPD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严格,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的建筑产品都将加贴CE标誌才可进入欧盟市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CPR法规
- 执行时间:2013年7月1日
- 适用範围: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所有建筑产品
- 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档案等
基本介绍
CPR法规:欧盟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最新的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EU-CPR),CPR法规相比旧的CPD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严格,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的建筑产品都将加贴CE标誌才可进入欧盟市场。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于2011年3月9日首次提出,新的法规对建筑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程式要求及技术语言将更透明,更严谨,更精準。保证欧盟用户(建筑师、工程师、施工人员)选择最适合建筑工程预期用途的产品。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于2011年3月9日首次提出,新的法规对建筑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程式要求及技术语言将更透明,更严谨,更精準。保证欧盟用户(建筑师、工程师、施工人员)选择最适合建筑工程预期用途的产品。
适用範围
CPR法规将适用于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所有建筑产品,如:门窗、壁纸、建筑颜料、钢纤维、土工、玻璃棉等保温材料、地板、屋顶材料、沥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铺地材料、下水道设备、门窗、玻璃、结构金属产品、紧固件、防水材料、结构木料、交通信号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热设备等,欧盟CPR法规除了六项基本性能要求以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
该法规除了6项基本性能要求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不仅如此,新法规还在原来约束建筑产品製造商的基础上,针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建筑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做了全新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入欧盟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的性能评价方法,通过使用共同的技术语言,确保所有建筑产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发展历史
- 针对CPD的调查与专家评价 自 2006 开始
- 欧盟委员会提出CPR草案 23.05.2008
- 欧洲议会的首次审阅 22.04.2009
- 在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讨论修改
- 形成理事会第二个讨论稿 25.05.2010
§1. 理事会审阅 13.09.2010
§2. 欧洲议会审阅-採纳 18.01.2011
§2. 理事会的第三次审阅-採纳 28.02.2011
§终稿出台 09.03.2011 - 在欧盟的官方月刊上正式发布 04.04.2011
§CPD 最终被CPR取代 01.07.2013
标誌使用
- CE标誌仅可使用在已经由生产商发布了产品性能自我声明的建筑产品只上;
- CE 标誌是与建筑产品一致性相关的唯一标誌,其作用为解释并载明根据相应欧洲协调标準所得到的建筑产品性能;
- 欧盟成员国不可妨碍或禁止贴有CE标誌的建筑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 欧盟成员国必须通过建立其自身的国家章程和法规,以确保帖有CE标誌建筑产品,按照相应的欧洲协调标準被正确使用;
- CE 标誌必须在建筑产品被置于欧洲市场之前明显地且可被读地标贴出来;
- 产品性能自我声明、使用手册以及安全警示,都必须被附在产品中。
生产商要求
- 生产商(即:将产品以其名义置于市场的主体)
- 有责任发布书面的产品性能自我声明以及正确使用CE标誌;
- 提供相关技术档案;
- 确保其系列化生产的产品具备可解释的产品特性;
- 保存客户投诉,不合格产品记录,以及召回措施;
- 如果产品不符合相关可解释产品性能时,负责安排召回措施;
- 如果需要,应儘可能广泛地告知相关国家权威机构;
- 类似的职责对于进口商、分销商以及授权代表均适用。
产生影响
CPR法规对中国影响
新法规意味着无论对于製造商,还是贸易商、进口商、分销商而言,所受的限制也将会更为严格。这对进一步规範欧盟市场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中国是建材大国,欧盟是我国建材的主要出口地之一。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法规的生效,将对中国出口欧盟的近百亿美元建材产品迎来新挑战。检验检疫部门:国内应该应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