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偏在,又称信息不对称,一般是指不同市场主体之间信息条件不对等,或者说,信息条件有相对优劣之分的现象。例如,信息偏在现象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相当普遍,在银行、证券、保险等某些领域则非常严重。信息误导和诚信不足现象往往由此而生。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信息偏在
- 别名:信息不对称
- 解释:一般是指不同市场主体之间信息
- 接解释:条件不对等,或者说,信息条
- 接解释:件有相对优劣之分的现象
1、概念:
信息偏在,加强对市场上信息形成和传导行为的法律规制,对最佳化市场信息环境,提高市场信用水平,就显得必要。
2、克服信息偏在的措施:
(1 )保护信息劣势方(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市场交易中,立法应当要求信息优势方当事人对信息劣势方当事人就产品质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承担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并建立一套规範产品质量说明行为的标準体系,强化信息优势方当事人不告知或告知不实的法律责任。
(2)强制信息公开。在市场上为了避免误导公众,给公众提供公平竞争的信息条件,立法应当强制特定主体向公众公开信息。如强制证券发行人披露其财务、业绩等信息;强制招标人公告其招标项目的有关信息;强制用人单位发布其招工简章。
(3 )禁止内幕交易。凡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立法应当禁止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或者给他人以交易信息便利(如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对违反此禁止性规则者追究法律责任,应当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并且不以内幕交易人有牟利或减少损失之结果为条件。
(4)规範市场中介服务。 其重点在于:确立中介机构的独立地位,加快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产权交易所、职业介绍所等中介机构与其所挂靠的行政部门相分离的过程;对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人员从严实行资格管理,取消不具备条件者的中介资格,禁止无资格者从事中介活动;加强中介行业的纪律、契约和职业道德约束,从严查处中介行业中的欺诈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中介机构对其信息误导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发展公共信息事业。 为充分发挥公共信息弥补市场信息缺陷的职能,立法应当要求政府承担发展公共信息事业的职责。其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政府的信息供给行为,以国家计画、产业政策、统计公报、经济槓桿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全面和真实的信息;组织公共信息网路基础建设,建立公共信息机构,给非政府公共信息机构提供支持;完善公共信息服务法规,加强公共信息服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