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心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正文

厂房照明

(2020-07-12 02:00:24) 百科

厂房照明

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準》为国家标準,编号为GB 50034—2004,自2004年12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 6.1.2、6.1.3、6.1.4、6.1.5、6.1.6、6.1.7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準》 (GB 50034—92) 和《民用照明设计标準》(GBJ133—90)同时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厂房照明
  • 国家标準:《建筑照明设计标準》
  • 编号:GB 50034—2004
  • 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 日

信息

1)、工厂照明系统的组成:一个完整的工厂照明系统由一般照明、区域化照明、局部照明、特殊作业照明混合组成。
2)、一般照明:用来在所考虑区域的工作面上产生比较均匀的照度。
a一般照明的原则
v 如果在任意给定的工作位置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在0.7以上,则其照度均匀度已足够。
v 应使用泛光灯或投光灯作为一般照明。究竟是採用前者或后者,主要根据安装高度来决定。
《建筑照明设计标準》为国家标準,编号为GB 50034—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準
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準》 (GB 50034—92) 和《民用照明设计标準》(GBJ133—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準
建筑照明设计标準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34-200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第24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準
《建筑照明设计标準》的公告
本标準由建设部标準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6月18日

前言

本标準系在原国家标準《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準》GBJl33---90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準》GB 50034---92的基础上,总结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照明经验,通过普查和重点实测调查,并参考了国内外建筑照明标準和照明节能标準经修订、合併而成。其中照明节能部分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组织主编单位完成的。
本标準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準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二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标準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
本标準将来可能需要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準化》杂誌上。
本标準以黑体字标誌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準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準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
100044)。
本标準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九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通用(中国)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建平 张绍纲 李景色 任元会 李德富 汪 猛 李国宾 王金元 杨德才 钟景华 徐建兵 周名嘉 张建平 刘 虹 姚 萌 钟信财 杭 军 柴国生 钟学周 姚梦明 顾 峰 宁 华
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準》 (GB 50034—92)(已废止):
关于发布国家标準《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準》的通知
建标[1992]650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準》,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準》GB50034-92为强制性国家标準,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準》TJ34-79同时废止。
本标準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準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9月29日

修订说明

本标準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认真总结了我国近10年来工业企业照明设计和使用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徵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準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照度标準值、维护係数值、光源、混光光通量比、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照明供电,增加了眩光限制方法、光源颜色特性、照明节能等有关规定。
在执行本标準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邮编:100044,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準》管理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92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準。
第1.0.2条 本标準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準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準和规範的要求。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2.0.1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採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採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採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採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0.2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範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照度标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準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条 照明设计标準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準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準值,一般情况下採用照度範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準值,应採用照度範围的高值: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3.1.5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準值,应採用照度範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标準值
第3.2.1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準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準值 表3.2.1
视觉作业特性
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
d(mm)
视觉作业分类
亮度对比
照度範围(Lx)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特别精细作业
d≤0.15
1500
2000
3000
1000
1500
2000
很精细作业
0.15<d≤0.3
750
1000
1500
200
300
500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精细作业
0.3<d≤0.6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300
500
750
100
150
200
一般精细作业
0.6<d≤1.0
300
500
750
100
150
200
200
300
500
75
100
150
一般作业
1.0<d≤2.0
150
200
300
50
75
100
较粗糙作业
2.0<d≤5.0
30
50
75
粗糙作业
d>5.0
20
30
50
一般观察生产过程
10
15
20
大件贮存
5
10
15
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
30
50
75
第3.2.2条 当採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準值不宜低于50Lx。
第3.2.3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採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第3.2.4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準值,可按本标準附录二採用。
第3.2.5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準值,应符合本标準附录三的规定。
第3.2.6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準值,应符合本标準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準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準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準值,不应低于0.5Lx。
第3.2.8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準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係数值。
维护係数值 表3.2.8
环境污染特徵
类 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次/年)
维护係数
清 洁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2
0.8
一 般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2
0.7
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3
0.6
室 外
道路和广场
2
0.7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
搜索
随机推荐

勇敢心资源网|豫ICP备19027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