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214号
【发布日期】1992-11-06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214号
【发布日期】1992-11-06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捲菸实行在生产环节免徵产品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画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支持捲菸出口,增强我国捲菸的出口竞争能力,同时也便于加强对出口捲菸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现决定对出口捲菸实行生产环节免徵产品税,出口后不再退税的办法。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为支持捲菸出口,增强我国捲菸的出口竞争能力,同时也便于加强对出口捲菸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现决定对出口捲菸实行生产环节免徵产品税,出口后不再退税的办法。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捲菸厂委託出口自产的捲菸和中国菸草进出口公司及其所属的出口企业和有出口捲菸经营权的易货贸易、边境贸易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的捲菸,属于国家出口捲菸计画内出口的,免徵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其他非计画内出口的捲菸照章徵收生产环节的产品税。捲菸出口后一律不退产品税、营业税。
二、捲菸厂在国家出口数量计画内委託出口企业出口的捲菸,由生产企业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结汇水单”、“出口发票”和主管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产品证明”、向其主管徵税的市、县税务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免税的捲菸出口后发生退关的,捲菸厂应及时向主管徵税的税务机关办理补税手续。
捲菸厂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国家出口数量计画内出口的捲菸,捲菸厂在销售之前,应出具主管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发的“準予购进免税出口捲菸的证明”向所在地市、县税务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捲菸,生产企业必须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国家出口捲菸数量计画以我局转发经贸部的出口计画和国务院批准的追加计画为準。年初在国家出口捲菸数量计画下达以前,各地税务局可以按照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捲菸计画的进度,签发“準予购进免税出口捲菸的证明”,和批准免徵捲菸生产环节产品税。
捲菸厂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国家出口数量计画内出口的捲菸,捲菸厂在销售之前,应出具主管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发的“準予购进免税出口捲菸的证明”向所在地市、县税务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捲菸,生产企业必须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国家出口捲菸数量计画以我局转发经贸部的出口计画和国务院批准的追加计画为準。年初在国家出口捲菸数量计画下达以前,各地税务局可以按照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捲菸计画的进度,签发“準予购进免税出口捲菸的证明”,和批准免徵捲菸生产环节产品税。
三、捲菸厂所在地市、县税务局对捲菸厂委託出口的捲菸,必须严格按捲菸厂提供的“代理出口产品证明”所列的出口捲菸名称、数量批准免税;对捲菸厂销售给出口企业的捲菸,应严格凭“準予免税收购捲菸的证明”办理免税手续,批准免税后,应填写“出口捲菸已免徵产品税证明”并将此证明第一联直接寄送给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资对出口企业购进的免税捲菸进行监管,第二联交生产企业转给购货方,第三联留存。
四、出口企业代理捲菸厂出口的捲菸,必须计算在出口企业承担的国家出口捲菸数量计画之内。出口企业将购进的免税捲菸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进货发票”和“银行结汇水单”等资料,按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的核销手续。购进的免税捲菸如果发生内销和出口后又退关的,均应按捲菸的实际免税金额全额补征生产环节的产品税,按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补税手续。补征的产品税全部缴入中央金库。逾期不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五、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收购和代理捲菸厂出口的捲菸,必须是在其承担国家出口捲菸计画数量之内的,才能审核签发“準予购进免税出口捲菸的证明”和“代理出口产品证明”,对其超过承担国家出口捲菸数量计画收购和代理捲菸厂出口的捲菸,一律不得签发“準予购进免税出口捲菸的证明”和“代理出口产品证明”。
六、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捲菸,出口后按原规定退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牴触的,以本通知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