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之一,公民植树既是一种法定义务,又是一种道德义务。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植树义务劳动,限于在本县、本市所辖範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上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的林木,必须大力加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办法,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的规定执行。198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9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