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土壤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的诉讼案。1955—1972年,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发生痛痛病(因周身剧烈疼痛而得名)事件。原因为有关工厂排放含镉废水,污染稻米,人们食用受污染的稻米而中毒患病。受害患病者及因此而死亡者的亲属,向富山地方裁判所提起诉讼,要求三井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神冈矿业所对其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1971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被告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系“无过失责任”;(2)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病理学的研究及动物实验查清痛痛病与镉的关係,阐明痛痛病的病理机制,认定痛痛病与镉的因果关係;(3)赔偿金按统一标準支付,即8名仍活着的人及1956年前死亡的4名受害者每人付给400万日元,1968年以后死亡的2名受害者各付给500万日元。被告不服抗诉。名古屋高等裁判所金泽分所,于1972年8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对痛痛病与被告的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係,支持了一审判决;关于赔偿金的标準,认为不根据各原告的具体情况计算赔偿金额违背法律,但该案各受害者所受损害的利益没有太大差别,因而决定给死者每人赔偿1000万日元,给仍生存者每人赔偿800万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