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心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正文

购房营业税

(2020-01-26 13:31:49) 百科
购房营业税

购房营业税

购房营业税也叫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顾名思义就是将个人住房进行出售时需要交的营业税,一般是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55%的营业税,这个营业税由出让方承担。提示:营业税一般都要加上城建和教育附加费,因此总税率为5.55%。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购房营业税
  • 也叫: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 主要税费:契税、土地增值税
  • 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

概念

购房营业税也叫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顾名思义就是将个人住房进行出售时需要交的营业税,一般是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6%的营业税,这个营业税由出让方承担。

计算方法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主要税费: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二手房)。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徵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 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徵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 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免徵营业税。
现时二手房营业税徵收已经调整,具体如下:
1. 个人转让/赠与非普通住宅<5年或个人转让/赠与普通住宅年限<5年的,房产营业税徵收:房管局评估价×5. 5%。
2. 个人转让/赠与非普通住宅年限≥5年的,营业税徵收:(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
3. 个人转让/赠与普通住宅年限≥5年:免徵营业税。
4. 单位转让住宅、非住宅(不论年限) :不提供发票:房管局核定税价×5.63%。;提供发票:增值部分×5.63%。
5. 外资单位转让住宅、非住宅(不论年限):不提供发票:房管局核定税价×5.09%;提供发票:增值部分×5.09%。
6. 个人出售非住宅(不论年限):(转让收入-房产原值)×5.5%。
房产营业税,在二手房上市交易中,一般都会遇到,由于各自情况不同,徵收比例不一的喔!在目前房产交易的税费中二手房营业税是其中最大块的税种。

发展历程

2006年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徵收营业税;

2008年

2008年年底,针对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严重冲击,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低迷的状况,国务院调整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徵免时限,由5年调整到2年;

2009年

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会议明确提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此前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2011年

2011年1月27日,财政部透露,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徵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徵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徵营业税。
2011年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上海、重庆分别出台对个人住房徵收房产税的暂行办法,标誌着我国个人住房徵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上海市将于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徵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重庆市将于1月28日起向主城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普通住房徵收房产税,税率为0.5—1.2%。
2015年3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徵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徵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徵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準、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徵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
搜索
随机推荐

勇敢心资源网|豫ICP备19027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