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日,资阳市人民政府以资府发〔2010〕13号印发《资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2013年)》。该《规划》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主要任务、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3部分。主要任务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逐步深化政府制定规範性档案机制建设;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资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2013年)
- 文 号:资府发〔2010〕13号
- 印发机关:资阳市人民政府
- 印发时间:2010年6月3日
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资府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资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0年6月3日
规划
资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2013年)
我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川府发〔2004〕29号)和实施《资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资府发〔2005〕56号,以下简称《一五规划》),5年来,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逐步规範,行政执法监督日益加强。但各地区、各部门间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离《纲要》要求有差距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0〕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忠实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和《决定》为主线,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以法治政府创建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範化,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为推进资阳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巩固《一五规划》成果的基础上,以法治政府创建活动为抓手,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领域,深入落实《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试行)》(川办发〔2009〕41号)的要求,努力做到行政决策规範化、公共服务规範化、行政执法规範化、化解争议规範化、行政监督规範化,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三)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把尊重和保障人民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和侵权须赔偿。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健全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和集中培训制度。
2.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对拟任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依据。
3.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採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重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天。
(二)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4.健全和完善内部决策机制。按照科学、合理、依法的原则,明确界定行政决策权的範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门工作规则、程式和有关制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要组织听证;对重大巨观政策、关係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等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6.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製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8.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蹤调查和评估等方式,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及时修正和完善相关行政决策。
9.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许可权和违反法定程式的决策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三)逐步深化政府制定规範性档案机制建设
10.科学合理地制定规範性档案。加强对制定规範性档案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论证。规範性档案的制定要坚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11.改进政府制定规範性档案的工作方法。扩大政府制定规範性档案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制定规範性档案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谘询论证制度。
12.建立规範性档案统一发布、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规範性档案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制度,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规範性档案应确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应当在规範性档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重新公布。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範性档案清理工作。
(四)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範行政执法行为
1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範、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罚缴分离等制度。要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综合执法试点。要儘量减少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
14.严格按照法定程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係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利害关係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複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係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使决定中说明理由。
15.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行政许可材料、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的检查指导。
1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巩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成果,继续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3〕168号)中“五项制度”和“十不準”的规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五)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
17.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要求,按照自愿、合法、公平合理、高效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协调,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乡镇、街道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完善组织,配齐工作人员。做好对行政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调解质量。
18.切实抓好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评、行政投诉(含信访)处理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畅通信访渠道,规範信访程式,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民众反映的实际问题。
(六)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9.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依法报送规範性档案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部门应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行政首长要积极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民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20.完善对规範性档案的监督管理。完善规範性档案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规範性档案的报备率应达到100%;经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率应达到100%。
21.加强行政複议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複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职能、案件审理职能和指导监督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複议办事机构,选择一部分行政複议案件多的部门,设定方便民众申请的行政複议专门受理视窗,畅通複议渠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行政複议申请,公正作出行政複议决定, 符合条件的行政複议申请按时办理率达到100%, 按时办结率达到100%。完善行政複议相关制度,制定行政複议决定履行督查规定、行政複议能力建设标準,探索建立行政複议委员会制度。
22.加强专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重点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产权交易、政府採购以及其他关係民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察力度。
23.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专项执法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及新颁布规範性档案周年执行情况反馈制度。
(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4.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依法合理界定职能。逐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依法规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设定;依法界定和规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最佳化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25.进一步完善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设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
26.健全依法行政财政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切实推进扩权强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机制,构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为目的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规範、科学有效、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经费;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力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设立单位“小金库”。逐步建立规範、监督并重的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机制;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
27.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完善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人才资源中的作用;积极有序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劳动关係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处能力,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健全城镇职工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健全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体制。继续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推进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逐步解决好贫困家庭的医疗困难问题。
(八)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28.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度。按照《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减少和规範行政审批项目,加强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行政审批项目按规定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严格规範审批行为,最佳化审批流程,保证按时办结;健全落实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问责等制度;推行政务服务标準化建设;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拓宽服务渠道,逐步推广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审批方式。
29.完善基层便民服务网路和公共服务职能。乡(镇)、村(社区)要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健全和落实限时办理、“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等制度。明确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职责许可权,工作流程要清楚具体、规範公开,强化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全面实现公共服务职能。
30.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式、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建立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民众的信息沟通、协商平台和机制。加快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信息公开的社会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规则和程式,做好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和生态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府信息。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精心制定落实国务院《纲要》、《决定》和本《规划》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任务分解;着重抓好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明确提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责任。
(二)细化任务,分步实施。本《规划》按两个阶段实施,2009至2012年为全面实施阶段,具体任务以市政府每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方式予以明确;2013年为验收总结阶段,市政府在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标準,组织力量进行验收。
(三)加大督查,严格考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纲要》、《决定》、本《规划》和年度计画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内容。建立健全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制度,各级政府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主要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採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四)健全机构,落实保障。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设,切实解决政府法制机构设定不规範、人员力量薄弱、专业法制人员缺乏和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乡镇政府要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 依法行政、建设 法治政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